| 办理《暂住证》 | | 2009-03-03 08:38:09 来源: | 办理机构 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 一、暂住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 二、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30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证件工本费5元。 提交材料 申领《暂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须持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经派出所核实后,签发《暂住证》。 备注 《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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