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婚姻
(一)撤销婚姻的申请: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撤销婚姻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