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二级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镇镇人民政府的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名单成立如下:
组 长:巴格那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副组长:肖 磊 副镇长提名人选
成 员:陈亚锋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曹 敏 综合行政执法局教导员
赵 明 嘎鲁图镇法律顾问
额尔敦花 司法所所长
闫 强 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由曹敏、赵明、额尔敦花、闫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日常法制审核工作。
嘎鲁图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附件1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行政处罚类)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嘎鲁图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部门性质: 事业单位 填表时间:2023年2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适用 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 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 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
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
2019年8月26日、2021年7月2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
2019年8月26日、2021年7月2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8月26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5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1月8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
6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4月29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
|
7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4月29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
|
8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4月29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
9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4月29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
|
1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4月29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
|
11 |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4月29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
|
12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11月26日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3 |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11月26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4 |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11月26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5 |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11月26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16 |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3月3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17 |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3月30日 |
警告、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
18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3月30日 |
警告、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
19 |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3月3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
20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3月30日 |
责令改正、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
21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4月29日 |
警告、罚款、扣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
22 |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4月29日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
23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3年11月1日 |
限期改正、罚款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4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0月28日 |
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
|
25 |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0月28日 |
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
|
26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3年11月1日 |
限期改正、罚款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7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3年11月1日 |
限期改正、罚款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8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3年11月1日 |
限期改正、罚款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9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7月2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
30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7月2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
31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7月2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
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7月2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
33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2月25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
34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2月25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
35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2月25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
3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2月25日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
37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2月25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
38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2月25日 |
责令限期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
39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8年3月19日 |
警告、罚款、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40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8年3月19日 |
警告、罚款、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41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8年3月19日 |
警告、罚款、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42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8年3月19日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43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国务院 |
2009年2月26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
44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3月1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
|
45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0年3月12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
|
46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年3月13日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
|
47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年3月13日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
|
48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年3月13日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
49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年3月13日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
50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 |
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51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 |
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52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 |
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53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 |
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54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 |
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
55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56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57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58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59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6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61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62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63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64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年3月1日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65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0年5月27日 |
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6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0年5月27日 |
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67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0年5月27日 |
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68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0年5月27日 |
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69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0年5月27日 |
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70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0年5月27日 |
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71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8年9月28日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
|
72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8年9月28日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 |
|
73 |
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1年1月1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74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11月4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
|
75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国家教委令 |
1998年3月6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
76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10年10月28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
77 |
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1月1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二条 |
|
78 |
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2009年10月1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二十条 |
|
79 |
对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3月1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六条 |
|
80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3月7日 |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
81 |
对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的行政处罚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0月19日 |
责令改正、罚款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82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0月19日 |
罚款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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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0月19日 |
警告、罚款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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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乱堆乱放秸秆;随意堆放畜禽粪便;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0月19日 |
警告、罚款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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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随便便溺、乱扔杂物;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0月19日 |
警告、罚款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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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行政处罚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0月19日 |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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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表内“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一栏填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的行为,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附件2
执法人员公示
执法主体:乌审旗嘎鲁图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点:政务大厅附二楼
通讯地址:乌审旗七马路农电局正对面
咨询电话:0477-7526086
监督电话:0477-75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