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嘎查村社区、各部门:
现将《图克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监管结构实施方案》印发下去,请各嘎查村社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图克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监管
结构实施方案
图克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成立于2018年7月,在图克动物卫生监督站的基础上,建立起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动物防疫防控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办公室面积22平方米,现将苏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动物防疫员纳入监管体系中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村级协管工作,现有工作人员4名,村级协管员10人,车辆一台。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满 达 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提名人选
副组长:伊利钦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站 长:米其德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监管员:杨树怀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干事
包片范围:呼吉尔特村、大牛地村、沙日嘎毛日村
协管员:高超飞、赵俊峰、纪保军
监管员:斯庆塔娜
包片范围:梅林庙嘎查、图胡岱嘎查、陶报嘎查
协管员:达布希拉图、布日尼巴苏、阿拉腾萨如拉
监管员:敖腾额尔德尼
包片范围:达汉庙嘎查、黄陶勒盖嘎查、乌兰什巴台村、葫芦素村
协管员:呼格吉勒图、毕力格、石艳军、孙志发
二、职能职责:
依法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产品检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督促投入品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依法经营;对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督促建立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对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进行巡查;对村(嘎查)协管员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村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收集、上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完成旗农牧业局和苏木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
1.依法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受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协助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
2.负责农牧业投入品管理工作,督促农牧业投入品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依法经营;督促指导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安全使用农牧业投入品。
3.负责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实施标准化生产;督促指导生产者依法建立农畜产品生产记录,实施包装标识、质量检测、追溯管理、召回处置等制度。
4.负责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巡查,监督生产经营者守法生产经营,建立监管巡查记录。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农牧业局依法查处。
5.负责开展农畜产品生产、收储、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协助上级农牧业局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6.负责村监督员、组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指导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7.及时收集、上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协助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
8.完成农牧业局和苏木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村(嘎查)级协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农牧业法律法规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协助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立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配合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
2.督促指导农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畜产品生产记录,依法安全使用农牧业投入品,落实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和自律检测、包装标识、不合格农畜产品召回制度。
3.负责农畜产品生产巡查,发现破坏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违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行为,及时报告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协助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追溯管理,收集上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和应急处置。
5.完成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切实保障我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在全旗农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农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全面执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乌审旗农牧业局根据我旗农牧业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质量约束管理机制,结合我旗农牧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名录制度是指农牧业监管部门将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主体,通过官网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警示,纳入到质量监管体系的一部分。
第三条 乌审旗农牧业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按其职权负责本部门农畜产品监管名录管理工作。各苏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根据本制度规定,依权限负责其范围内农产品监管名录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列入名录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向农业部门报送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原料贮藏加工和销售等台账资料。
第五条 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乌审旗农牧业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名录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第六条 对运行质量不高和不规范的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名录,并报市农牧业局备案。
第七条 旗农牧业局加大对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训,加强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增强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我旗的各级各类农牧业扶持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列入名录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各项用于农牧业的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凡承担财政项目或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应该列入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名录。
第九条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乌审旗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对农畜产品监管单位每年签订一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等。监管人员每月对监管单位监督检查,监管人员登录移动巡检系统进行移动巡查,对检查内容进行上报。对大棚蔬菜基地即将上市的蔬菜进行检测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