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群众,2017年11月至今在我单位任职。
高某某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经调查,高某某于2022年2月2日-4月26日,在呼和浩特市维稳安保工作期间,未按照工作要求履行维稳安保工作,未按照政府财务报销制度履行报销,违反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高某某降级处分(降低工资待遇每月200元,影响期二十四个月)决定。
本决定自2023年5月1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向图克镇人民政府提出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