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260117385457 /2016-3521635 主题分类 土地;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乌审旗人民政府 文  号 乌政发〔2016〕1号
成文日期 2016-01-18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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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业经旗人民政府2015年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乌审旗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我旗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和《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第二章  参保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移民征地时具有当地户籍,同时具备累计征收或一次性征收被征地农牧民所有承包土地80%以上的;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  被征地农牧民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第五条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500元、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缴纳2500元。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费中以安置补偿费计提,被征地农牧民自主选择安置补偿费的支付。选择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代缴的,政府补贴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同,市旗两级财政补贴(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补贴等)承担比例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领取安置补偿费放弃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政府不予补贴,并进行相应司法公正。 

  第六条  按照15年为缴费基数,一是征地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女60周岁)且距离60周岁年限大于15年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只给代缴15年的费用(每年2500元),剩余年限由个人承担;二是征地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女60周岁)且距离60周岁年限小于15年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只需代缴所需年限的费用(每年2500元),剩余年限代缴金额直接返还给个人;三是征地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女60周岁)且已领取待遇的人员,集体计提的安置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四章  账户建立 

  第七条  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新建个人账户,直接在原账户上续参,未参保的给予新建档案和个人账户。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139 

  基础养老金=275元/月(2015年标准为例,适时调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金额可依法继承。领取待遇人员去世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除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外,给予发放丧葬费,标准为每人3000元。 

  第六章  政策转接 

  第十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人员政策转接。截至目前,全旗已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人数为204人,其中未领取人员94人、已领取待遇人员110人,月支付养老金约为6万元,基金滚存结余1588万元。已领取被征地农牧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档次缴纳15年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待遇平均标准大幅提升;未领取待遇人员,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给予缴纳,确保其退休时待遇达到正常水平;已领取被征地农牧民养老金的55—59周岁女性人员仍按照原标准继续领取,待其年满60周岁后参与城乡养老调资;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年满55周岁的女性人员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政策衔接中所需费用从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中支付。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工作;旗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的划拨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旗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及丧葬费。 

  各苏木镇要将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妥善安排,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乌审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8〕22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