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深化董事会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旗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旗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
第三条 评价董事会及董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效;
(三)全面评价;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旗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董事会评价
第五条 重点评价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考核和管理等情况。
(一)机构与制度建设:董事会机构设置合理,符合公司改革发展需要;董事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健全;董事会与党支部、经理层、监事会之间职责划分清晰。
(二)日常运行: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职,按照规定的程序决策;董事会与公司党支部(党组)、经理层关系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董事会及时有效地同出资人充分沟通,按规定及时向出资人反映公司运营状况等有效信息,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决策效果: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融资计划、产权管理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及公司改革发展要求,有效提升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决策论证充分,决策方案操作性强,决策结果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和要求;防范决策失误的内控措施有效,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战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出资人利益;完成相关考核指标。
(四)监督管理:董事会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实现经理层成员忠实勤勉履职,保证公司战略规划及董事会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第六条 董事会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评价程序,对企业董事会评价实行董事会自我评价、征求意见、出资人评价、反馈评价意见等程序。
(一)董事会自我评价。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公司董事会一般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附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
(二)征求意见。国资委征求公司党支部、派驻纪检组、公司监事会、经理层及职工代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出资人评价。听取企业监事会、相关股室意见后,根据各方面评价意见,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并反馈。
第八条 董事会自我评价等次,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讨论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工作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 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等次。
第十条 按照综合评价结果,将董事会分别评定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档次。对综合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给予肯定和鼓励;对综合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综合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董事会,提出改组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
(一)董事会决议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
(二)董事会决议违反旗国资委有关规定,或者对旗国资委隐瞒公司重大事项、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董事会不积极维护出资人利益,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严重下滑的。
第三章 董事评价
第十二条 董事评价重点评价董事的德、能、勤、绩、廉,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
(一)职业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维护出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履职能力。能够根据形势和市场的变化准确分析判断企业发展方向,有战略决策能力;能够根据决策事项及时提出控制风险的意见和建议,有风险控制能力,能够对董事会拟任免的经理层成员的能力水平作出准确判断,有识人用人能力;能够围绕公司改革发展提出新思路、新办法,有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同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善于接受他人的意见或建议,有协调沟通能力。
(三)勤勉程度。注重学习,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同行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获取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信息;注重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能够独立发表个人见解,敢于负责。能够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积极为经理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工作实绩。为董事会建设和公司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决策个人表决意见符合出资人意志和公司利益,无重大决策失误。
(五)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忠实履行职责,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勤俭节约,严格职务消费;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十三条 董事评价实行年度评价。
第十四条 董事评价程序,对企业董事评价实行董事自我评价、征求意见、出资人评价、反馈评价意见等程序。
(一)董事自我评价。董事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意见。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于每年2月底前向旗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个人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总结。
(二)征求意见。旗国资委征求公司党支部、派驻纪检组和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职工意见。根据需要,可调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出资人评价。听取企业监事会、相关股室意见后,综合形成董事年度(或任期)评价意见并反馈。
第十五条 董事评价意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不足和评价等次。
第十六条 将董事评价分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由出资人代表给予适当奖励;对年度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董事,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调整或解聘。
第十七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董事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或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的3/4的,或者会议表决经常不发表意见而弃权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董事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未经批准利用董事职务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评价,由国有企业自行制订评价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其它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