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现将《乌审旗旗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乌审旗旗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
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需要提交国资委党组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旗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
3.关于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4.关于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方案的研究;
5.关于公司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计划、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6.关于公司主营业务方案的审定与调整以及产业结构、资本结构的批准与调整;
7.关于公司发生的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处置方案;
8.关于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对外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出让或购买及关税交易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9.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0.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备的重大事项;
11.公司总部内部机构设置及重要管理制度建立和修改;
12.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公开招录、选调工作人员(自聘人员)等人事问题;
3.后备干部的推荐;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上报国家、自治区、市及旗委、旗政府的重大项目或重大业务事项,包括年度重点项目、中长期重点项目安排等;
2.单位装修、维修等基建工程以及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3.一定额度的不动产购置;
4.各类国有资产处置;
5.以单位名义对内对外合作、担保等投资项目;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各类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使用与管理;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确定议题。需要提交国资委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提前2日将需要研究的议题报国资委办公室进行汇总,国资委办公室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对会议的召开时间、形式和主要内容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国资委党组书记审定。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在充分酝酿之后,提请国资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召开日期、形式确定后,旗属国有企业要提前1日将会议材料按要求提交至国资委办公室,然后由国资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前送达各位党组成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涉及人事、案件等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三)会议召开。国资委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其中议题涉及相关企业,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补充说明。
(四)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涉及相关企业议题讨论前先由国资委分管的党组成员或相关企业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五)会议决策。国资委党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六)会议记录。党组会由国资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使用专门记录本。会议记录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议讨论发言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情况和会议最后形成的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1.分工组织落实。根据分工负责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委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落实。
2.严格执行决策。国资委党组集体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国资委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国资委党组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明确执行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做出的决策。
4.加强督促检查。对于旗属国有企业重大决定事项,旗属国有企业应将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资委党组作出书面报告。相关股室负责对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国资委党组报告。
旗属国有企业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并定期向国资委党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国资委各分管班子成员要对旗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会议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四、有关要求
1.旗属国有企业要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履行本单位主体责任,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自觉接受国资委党组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2.旗属国有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按本制度讨论和决策的,应当立即纠正。对重大突发事件或遇紧急情况难以及时召开党组会的,旗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国资委党组书记或党组会议报告。
3.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另外,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及时予以公开,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文件下载: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乌审旗旗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