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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3-14720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信息化办 发文日期:2013年01月20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救助流浪乞讨等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3〕4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救助流浪乞讨等人员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救助流浪乞讨等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0   分享: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救助流浪乞讨等人员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0 

 

乌审旗开展救助流浪乞讨等人员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我旗“富民强旗,走进前列”的目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民政部门主导,各苏木镇和旗直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部门联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巡查救助,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对流浪乞讨等人员实行全方位、全时制、无缝隙救助,确保不出现冻死冻伤等恶性案件。

三、救助对象

依法对需要和符合救助条件的乞讨人员、流浪儿童、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智力障碍者、精神病患者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四、排查时间

20131102013428日,为期100天。

五、排查范围

重点对各苏木镇主要街道及人口密集的车站、市场、繁华路段、娱乐场所、住宅小区、施工工地、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开展排查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工作的实施,成立乌审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薛海霞(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康  锐(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朝鲁巴特尔(民政局局长)

成 员:曹永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

        张晓虎(卫生局局长)

          军(公安局副局长)

          博(民政局副局长 低保办主任)

        张凤平(民政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朝鲁巴特尔兼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设在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具体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返乡工作。救助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救助服务热线:7212280  13722087009。   

七、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工作,强化主动救助服务;对拒不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乘车凭据等服务;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劝导;对“痴、傻、呆”等特殊救助对象实施强制性救助,对危重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直接送入定点医院救治;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送往公安机关,采取生物检材,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帮助查找父母或监护人

(二)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街头流浪危重病人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救助站;负责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人员的查处;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三)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依法劝阻和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大节假日期间巡查力度,发现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四)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院的确定,负责流浪危重病人的救治。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负责指导救助管理站开展疫情防控等工作。

(五)各苏木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成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区域内巡查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对辖区内“痴、傻、呆”等边缘性流浪群体实施联保监护,从源头预防减少外出流浪。涉及跨省市护送及街头危重病人救治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救助站取得联系,做好交接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舆论宣工作。各苏木镇和旗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为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提供舆论支持。要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公安机关、救助站救助。

(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涉及部门多,旗直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将此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解救保护工作。

(三)严格责任,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实行首接责任制,旗直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处置,并做好移交接等记录工作。不按要求执行,造成事故,引发社会予盾的,将严格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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