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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3-14813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信息化办 发文日期:2013年03月20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乌审旗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3〕17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乌法发〔2013〕16号)转发给你...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乌审旗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0   分享: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乌法发〔201316)转发给你们,请各苏木镇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0

 

 

 

 

 

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选任

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乌法发〔201316

 

各苏木镇: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保障公民依法参加案件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旗人民法院研究决定,面向全旗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任人数及名额分配

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66名。其中,苏力德苏木和无定河镇各15名,嘎鲁图镇12名,乌审召镇、图克镇和乌兰陶勒盖镇各8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旗的,可直接向旗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苏木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旗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陪审员人选。   

四、任期及差旅补助

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任期内享有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等费用,由旗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每案暂定为80元)。

    五、报名材料

1.公民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彩照23张;

4.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入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入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5.报名时间:2013315日—415;

请各苏木镇给予重视,积极配合,并将被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个人报名材料信息按附表一(人民陪审员推荐表)和附表二(人民陪审员入选申请表)规定格式填写后,于417日前报送至旗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及传真:04777220239  04777220206

联系人:冯英  曹凤

 

附件:1.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2.人民陪审员入选申请表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13312 

 

 

 

附件1   

  

            

附件2

人民陪审员入选申请表

 

 

        

 

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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