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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7007 分  类: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20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5〕14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乌审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0   分享: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乌审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乌审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号)精神,设立乌审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国、全区、全市和全旗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区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一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责。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许可职责。

3.医师执业注册职责。

4.护士注册职责。

5.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职责。

6.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职责。

8.放射诊疗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证书许可职责。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职责。

10.承接市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1.将原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将原旗卫生局承担的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能划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旗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全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旗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贯彻并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拟订和实施全旗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以及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八)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制定实施全旗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旗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制定实施蒙中医药发展规划,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组织开展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蒙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蒙中医药文化。

(十六)负责旗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七)监督指导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综合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政务和机关事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纪检、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制定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开展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技术职务评审;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拟定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经济政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及医保费用结算建议;实施行业财会制度、政府采购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制度,负责扶贫开发与支援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医改配套政策,指导重大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负责医改政策、经验、信息整理分析,承担医改重点指标数据监测、报送、通报等工作。

(二)法制宣教与综合监督

拟订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估和临床使用综合评价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人口文化建设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并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负责舆情监控和应对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拟订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规章和标准草案;负责重大行政政策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三)公共卫生股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工作,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拟定全旗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拟订全旗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拟订和实施农村牧区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队伍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政策的落实;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医政医管股

拟订和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行业纠风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

    (五)蒙中医药管理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蒙医中医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有关蒙中医药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全旗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协调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政策;组织制定蒙中医药法制建设规划及进行督查;管理相关的蒙医中医专项经费和相关的重点项目;负责指导协调蒙医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研究机构结构布局;负责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的评价和监督管理;参与监督管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药事工作,审核医疗机构蒙中药制剂室设立申请;监督并规范蒙医中医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药服务;承担促进传承、保护、开发、发展蒙中医药医学文化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全旗蒙医中医的教育、科研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蒙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组织开展蒙中医药宣传知识普及、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负责拟订蒙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加快蒙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蒙医中医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蒙医中医继续教育工作。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

拟订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七)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

拟订和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管理和指导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监测评价影响妇幼健康和导致出生缺陷的危险因素,拟订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负责全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和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工作;负责组织对节育手术的技术鉴定和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指导基层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指导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

(八)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

四、人员编制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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