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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5-07008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20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5〕16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0   分享: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号)精神,设立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挂乌审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乌审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组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资质评审、评比评优的职责,工作由行业协会和社会评估机构承担。

2.取消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工作。

3.取消国家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信息公示、年度报告工作。

2.增加餐饮环节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3.区、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和委托授权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和监管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推动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制度。

2.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3.加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经营主体宽进严管制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职责。

4.加强市场综合监管职能,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量。

5.加强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组织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

(三)负责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负责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四)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职责,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并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统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承担旗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实施;承担化妆品、保健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开展经营行为规范、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承担12315、12365、12331电话和网络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

(十二)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广告业发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名牌战略工作;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推荐和监管;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工作。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指导全旗特种设备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自治区、市质量发展相关实施计划,开展产(商)品质量统计分析,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监管。

(十七)负责标准化管理和指导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组织制订地方标准规范,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登记工作,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八)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制造、维修、进口、检定、使用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十九)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产品和认证认可后续监督管理;依据权限承担法定质检机构(含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十)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消费维权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乌审旗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乌审旗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工作。

(二十二)承办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职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出入库管理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入及罚没款的收、缴工作;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和缴销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和基建工作;负责机关与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实施干部教育规划和业务员培训;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网络和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区、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旗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承办食安委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法制督查股

负责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核审行政处罚案件,协调综合执法检查,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协助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相关股室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对有关违纪案件的初查核实;受理党员、干部申诉、控告、检举;承办局党支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事宜;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负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和取缔;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 

    (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五)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抽验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及质量公告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监督抽查;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六)药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民族药(蒙药)、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上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工作,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承担药械、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七)注册登记股

负责全旗各类市场主体的接件、现场审核、办理、发证工作;负责许可证相关信息资料的录入和统计、打印等;负责日常许可证登记的接件、发证工作;负责许可证存档工作。 

(八)市场规范监督管理股

负责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负责开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市场监管所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

(九)企业监督管理股

组织指导辖区内内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承担负责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十)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负责辖区内商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商标代理工作;负责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侵权及虚假行为。

(十一)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负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开展经营行为规范、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负责12315、12365、12331电话以及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处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和网络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制定全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情况。

    (十三)计量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和管理本地区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十四)标准化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自治区地区地方标准的实施工作;组织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负责本地区标准咨询和条、代码工作。

(十五)质量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和本级政府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办法;指导本地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本地区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划、措施;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管理本地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另下设6个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即:嘎鲁图市场监督管理所、无定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图克市场监督管理所、乌兰陶勒盖市场监督管理所、乌审召市场监督管理所、苏力德市场监督管理所。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

2.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进行年度报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

4.负责辖区授权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市场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肉食品检疫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商标广告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辖区内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调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辖区标准化的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8.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9.按照执法权限,查处辖区内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0.承担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50名(含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卫生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提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二)与旗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农残检测和动植物检疫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旗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类市场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业企业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挂粮食局牌子)负责监督管理粮食收购行为,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旗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旗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旗公安局,旗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旗公安局依法提请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五)与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可食用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业执照发放、经营网点室内经营、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等工作;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城市经营网点门前五包工作;负责城市占道经营、道路挖掘、临时户外广告、标语牌、张贴栏、经营摊点、摊区的规划等工作。

(六)与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旗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中不清真行为进行查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对无证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的监督管理。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经销单位的无照经营行为。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旅游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旗文化市场、经营性互联网、出版物批发和零售、包装装潢印刷经营企业、音像制品、扫黄打非的无证稽查工作,负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以上经营主体的无照经营行为。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九)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培训机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中介机构、培训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

(十)与旗财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中介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旗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工业、建筑施工、文化娱乐场所和社会生活中的固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实施相应的噪声监测取证,会同有关部门对噪声超标场所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旗公安局负责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以及商业活动中招揽顾客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的监督管理,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核发文化娱乐场所证照,依法取缔违法场所;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在居民区内夜间和午休期间建筑施工场地施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城市噪声管理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十二)机构改革后,各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各履其责。

(十三)原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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