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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17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7〕55号 时 效 性:无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审旗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7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审旗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

 

乌审旗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3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23号)、《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鄂质监特发〔201624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旗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检查、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下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3个等级。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由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排除的;重大隐患是指在用特种设备为非法生产的、应当予以报废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有明显故障或异常情况或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缺失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灵的、超期未检验超过半年或检验不合格的,以及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治理排除的,或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列入专项治理计划治理的。

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群众举报、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苏木镇、嘎查村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遵循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建立政府领导,使用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挂牌整治、现场复查等。

第七条  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1.使用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2.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使用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使用单位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使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演练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方面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8.对雨雪冰冻、大风等自然灾害损坏的特种设备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检验;

9.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非法制造、安装、改造,是否超参数范围使用。

2)氢、氧等气体充装单位是否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

3)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对超期未检、报废气瓶及钢印标记不清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处理。

4)对责令改正的特种设备是否整改到位或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对租赁、承包经营的大型游乐设施,场地提供单位是否已进行统一管理,是否已落实设备运营者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严重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将事故隐患的情况书面报告旗质监局和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挂牌督办的,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办法供政府采纳,坚决消除隐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质监局挂牌督办:

(一)非法生产特种设备行为的;

(二)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重大隐患且超出监察机构要求的整改期限三个月而未落实整改的;

(三)旗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自治区、市质监局、旗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批转的;

(五)其他应挂牌的案件。

第十条  被挂牌的存在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整改经费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旗质监局对本级挂牌督办的隐患实施具体督办,督办的隐患问题、进展情况、结果应当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整改隐患的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将隐患整改完成的见证资料或相应技术机构及有关技术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报相应督办主体。

第十三条  在收到整改单位的评估报告后,由确定隐患的单位对列入的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及时组织对隐患治理的进度及其整改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整改完毕的应及时摘牌销号,整改未到位的应提出后续措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不力且负有责任的,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相关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挂牌督办”的原则,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销号的滚动监管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进行跟踪督查,治理进度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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