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政府办
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9-03435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9年06月19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9〕29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乌审旗凿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9   分享: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乌审旗凿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

 

 

乌审旗凿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依法规范我旗凿井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乌审旗人民政府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下达我旗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凿井、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凿井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乌审旗水利局负责全旗凿井的审批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凡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凿井取水的,必须申请办理凿井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凿井的施工单位需到乌审旗水利局提交凿井资质证明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20181231日后无审批手续的机电井,将依法予以关停。

第九条 严格控制新井与旧井的井距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条 为消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农牧民应急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安全必须临时或应急打井取水的,暂不需要办理凿井手续,但应当在应急取水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到旗水利局进行备案或处置。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用人力或畜力等非机电方式取水的;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依法作出相应处理,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工业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

(二)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不足500万立方米的;

(三)苏木乡镇生活用水实行集中统一供水的。

申请取用地下水作为长期生活水源的,成井后要严格检测水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安装计量水表,监督做好水源地保护措施,按规定申报水资源税。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施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凿井前向批准部门提交凿井资质证明和凿井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

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施工,施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出入或者地质环境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凿井方案批准机关报告。凿井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批准。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起计算。

上一篇: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