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印发《乌审旗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乌审旗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旗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提档升级,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普惠、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2〕83号)等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切实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加快补齐全旗学前教育短板,着力提升民办学前教育保教保育质量,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大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费用、以奖代补、派驻园长和教师等方式,分担或降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成本,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扶持对象
乌审旗注册民办幼儿园,优先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农村牧区民办幼儿园。
四、具体措施
(一)开展公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工作。帮扶幼儿园要主动深入被帮扶幼儿园,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帮扶任务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办园应在园所管理、保教活动和特色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采取人员派驻、教研指导、跟岗培训、教学互研等措施,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
(二)推行派驻业务园长制度。鉴于民办幼儿园业务园长短缺问题,实行派驻业务园长制度。派驻人员从现有公办幼儿园环节以上干部中择优选派。具体采取本人自愿申请与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相结合,嘎鲁图镇公办幼儿园民主推荐不少于3名,其他苏木镇公办幼儿园至少民主推荐1人,所有推荐人员经考核考评合格后纳入“储备园长人才库”。民办幼儿园和“储备园长人才库”中人员双向自愿达成合作意向报备旗教体局,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派驻至民办幼儿园任业务园长。派驻民办幼儿园业务园长服务期每届3年,派驻人员工作考核由旗教体局负责,每学年度考核1次,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留任,如考核不合格,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或回原单位继续担任原职务。服务期内,人员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当公办幼儿园领导班子岗位空缺时,优先从派驻民办幼儿园业务园长队伍中选聘。“储备园长人才库”每3年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一次。派驻到基层的人员享受农村牧区教师生活交通补助、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政策,派驻期间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级待遇。
(三)加大师资扶持力度。为有效解决民办幼儿园师资水平不高的问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期为民办幼儿园配备公派教师,配备标准按每班1人核定,配备到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岗位设置、评优评先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未按规定配足公派教师的民办幼儿园,旗财政局会同旗教体局为民办幼儿园拨付一定数量的临聘人员工资,进一步降低民办幼儿园办学成本,积极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同时,加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力度,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保障。
(四)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前教育与公办学前教育幼儿按规定享受各级各类资补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前教育设立奖助学金。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实施鄂尔多斯藉蒙语授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全免费教育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89号),对民办幼儿园鄂尔多斯市户籍蒙语授课在园幼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
(五)其他扶持政策。切实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特别是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优质均衡发展。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2〕83号)中有关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暖费用执行民用价格的规定,逐年为民办幼儿园配备教学设备,提升民办幼儿园保教水平。
五、强化责任
(一)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各民办幼儿园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各民办幼儿园要合理设置办园规模,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不得擅自超规模开班、超规模招生,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教职工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应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评估要求。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幼儿园选址、园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民办学前教育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国家技术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各民办幼儿园要建立规范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旗财政局、教体局要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接受财政奖补资金的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奖补的主要依据之一。如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乱收费及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幼儿园,将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教体局要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奖惩办法,依法依规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积极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补齐我旗学前教育短板,推动全旗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均衡发展。
(二)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教与督学并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落实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育部门通力协作,严格审批各项工作流程,共同促进我旗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和先进典型。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积极向上推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