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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683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19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乌政发〔2015〕18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大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9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大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旗人民政府201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5812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旗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灾害后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大风(龙卷风、沙尘暴)、冰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市级必要的救助和扶持。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救助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旗民政局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旗轻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特大灾、大灾和中灾在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实施)。其组成成员如下:

  总   指   挥:旗人民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民政局局长

  成员: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旗人民武装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卫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教育局、公安局、科学技术局、国税局、地税局、科学技术协会、城乡规划中心、工业促进中心、人防办、扶贫开发中心、地震局、气象局、粮食管理中心、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红十字会、武警中队、旗公安消防大队、旗信息化服务中心、旗供电有限公司、中国网通乌审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乌审旗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审旗分公司、旗火车站、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乌审旗农村信用联社、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我旗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全旗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各苏木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助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发生特大灾、大灾和中灾时,在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我旗救助应急工作,部署救助应急工作,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苏木镇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落实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支援,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我旗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工作组、灾情评估组、应急抢险组、工程抢修组、转移安置组、医疗卫生组、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电力保障组、资金保障组、救灾捐赠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等救灾应急小组。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组,分别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发生自然灾害时,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救助工作的需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负责全旗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传达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汇集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工作信息;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苏木镇、部门和单位的救助工作;负责处理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部门职责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协助旗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做好协调救助工作,负责救助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赈灾资金;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救援物资用品的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旗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旗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落实灾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旗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

  旗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负责安排旗级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预算和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旗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长效工作机制;负责受灾学校师生的避险和安全转移,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旗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攻关。

  旗科学技术协会:负责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旗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受灾人员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旗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后的环境监测、治理和保护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区供水、供热、供气困难。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为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和灾民转移提供所需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桥梁等设施的修复和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旗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旗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负责灾区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草原火灾、畜牧业灾害、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旗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旗卫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医院、卫生院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和监督;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助协调、指挥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旗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旗统计局:配合旗民政局收集、整理和汇总灾情信息,并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汇总工作。

  旗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驻地武警官兵、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安置灾民和转移国家重要财产等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旗城乡规划中心: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等工作。

  旗工业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

  旗人防办:负责利用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为抢险救灾服务;负责提供必要的转移安置场地。

  旗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助工作。

  旗粮食管理中心: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旗地震局: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旗气象局:负责对干旱、洪涝、冰雹、大雪、沙尘暴、低温冷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进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旗扶贫开发中心: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旗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在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自救,组织红了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依法开展募捐,接受捐赠。

  旗信息化服务中心: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负责灾区应急通讯和无线频率保障工作。

  乌审旗供电有限公司、中国网通乌审旗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审旗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审旗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讯和电力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因灾损坏的电信和电力设施,保障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旗火车站:负责优选先运送抢险、救灾物资,组织抢修中断、损毁的铁路。

  人民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等保险公司:做好灾害损失经济赔偿,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乌审旗信用联社: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其它有关部门在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旗民政局组织协调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和全旗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苏木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3.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旗、苏木镇两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1.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3.1.3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在旗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全旗救灾物资和储备库规划,整合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使之更科学合理,便于分类管理。

  3.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机制。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应储备足够的棉被、棉衣裤、帐篷等物资,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

  3.2.2  每年年初,旗民政局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除上级民政部门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我旗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旗民政局提出方案,与旗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3  旗民政局对储备的救灾物资统一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调拨本级储备救灾物资外,还要积极请求上级调拨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2.5  旗直各部门均需根据本部门相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工作。卫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的储备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储备工作。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主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1  加强全旗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旗、苏木乡镇二级救济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害信息。

  3.3.2  以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为依托,建立旗级涉灾部门灾害信息共享平,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  旗级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旗各有关部门应配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3.4.2  旗民政局及灾害多发苏木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卫星移动电话、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3.4.3  救灾应急期间,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完善民政救灾信息员队伍建设,全旗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信息员岗位,旗民政局应有专职管理人员,苏木镇、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个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民兵预备役、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3.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3.6.2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救灾捐赠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救助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和各个环节工作。

  3.6.3  在旗级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受网络。

  3.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6.5  建立健全未受灾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科学选址,依托我旗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中小学校、人防工程、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避难场所,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不断完善城镇避难防灾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避难网络。

  3.7.2  完善避难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3.7.3  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8.1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防灾和抗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3.8.2  旗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苏木镇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救灾业务培训。

  3.8.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4.1.1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所属机构的管理职责,开展自然灾害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4.1.2  以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为依托,建立旗级负责自然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之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旗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旗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旗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旗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旗农牧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旗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通报。  

  4.1.3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置并上报旗人民政府和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

  4.1.4  根据灾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情况,相关苏木镇、旗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灾情紧急时可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4.1.5  接到重要灾情2小时内,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报告旗委、政府、指挥部领导成员,同时向旗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苏木镇通报;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存在的困难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因灾伤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和受淹集镇或村、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草原受灾面积、倒塌房屋间数(其中倒塌居民住房户数、间数)、损坏房屋间数、基础设施毁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及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助口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救助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助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苏木镇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初报,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掌握灾情,及时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旗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一次性灾害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其他重大损失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必须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乡镇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旗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可直接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未完全稳定之前,旗、苏木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重、特大灾害根据灾情发展随时报告。旗应急指挥部每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和旗人民政府报告。

  3)灾情核报。苏木镇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旗汇总灾情数据向旗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旱灾灾情报告:按照灾害过程的不同阶段,分为初报、续报、核报。初报是指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对旱情进行调查、汇总,首次对灾情进行填报;续报是指在初报后,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核报是指在灾情解除后,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和上报工作。

  4.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旗民政部门协调旗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评估核定。旗民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账、倒塌房屋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账。旗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实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预警响应

  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警告,宣传救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1  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  启动程序

  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旗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按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

  (图1

       

  

  5.3  预警响应措施

  5.3.1  灾情评估

  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相关苏木镇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情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苏木镇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5.3.2  应急救助

  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旗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运救灾物资;

  2)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报告,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况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救灾准备情况;

  4)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村(嘎查)、社区、学校以及重要自然灾害危险地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各项防灾、避灾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警告,宣传救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划定自然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线路;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疏散避灾。

  5.4  预警响应终止

  5.4.1  灾害解除后,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决定。

  5.4.2  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旗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20%以上,或2万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局长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旗长,分管旗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旗长,由旗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旗民政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局全员投入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全旗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全旗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4)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主持会议,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每日12时前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7)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工作组、灾情评估组、应急抢险组、工程抢修组、转移安置组、医疗卫生组、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电力保障组、资金保障组、救灾捐赠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等救灾应急小组。各专业组分别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确保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9)及时协调落实旗委、旗人民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1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分管旗长提出级响应终止建议,由旗长决定级响应终止。

  6.2  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15%以上,或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局长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旗长,分管旗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旗长,由旗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旗民政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局全员投入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全旗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主持会议,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6)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全旗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7)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8)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12)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

  1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分管副旗长提出级响应终止建议。由旗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6.3  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10%以上,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分管副局长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分管副旗长,由分管副旗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1)旗民政局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

  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受灾苏木镇民政部门联系一次,要求受灾的苏木镇民政部门每日定时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3)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重大灾情简报》,报送旗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旗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视情况建议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救灾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7)根据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制定旗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方案并商财政局予以落实。

  8)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9)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12)视灾害情况决定是否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捐赠活动。

  1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民政局局长提出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分管副旗长决定终止级响应,并报告旗长。

  6.4  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5%以上,或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e、出现异常气象、地质现象,极易发生上述灾害。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提出响应建议,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救灾副局长,分管救灾副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局长,由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1)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

  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受灾苏木镇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定时要求受灾苏木镇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3)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减灾工作简报》,报送旗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旗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由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8)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9)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10)视灾害情况决定是否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捐赠活动。

  11)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局长决定终止级响应,并报告分管副旗长。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各苏木镇每年9月份调查冬令(春荒)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于9月底前将本地区需救助人口台账及汇总数据上报旗民政局。

  7.1.2  旗民政局组织有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于1015日前将需救助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

  7.1.3  旗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冬令(春荒)救助款和旗级救助款,商财政局制定救助方案,将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  督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春荒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改、财政、农牧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1.7  各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受灾苏木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的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旗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旗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旗民政局会同苏木镇民政办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根全旗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核拨资金。根据各乡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上报的拨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旗民政局会同旗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督查。旗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察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和病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7  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牧业、林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旗民政局组织制定,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印发,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各苏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苏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乌审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总指挥

  乔允利

  旗人民政府

  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

  苏日嘎拉图

  旗人民政府

  旗委常委、副旗长

  1360477****

  副总指挥

  马亚栋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任

  1347487****

  朝鲁巴特尔

  旗民政局

  局长

  1394774****

  

  

  

  

  

  

  张晓勇

  旗人民政府应急办

  主任

  1384837****

  王军

  旗公安局

  副局长

  1384770****

  刘秀珍

  旗财政局

  副局长

  1394771****

  杨玉玲

  旗发改局

  副局长

  1373477****

  王志强

  旗住建局

  副局长

  1394772****

  邬建国

  旗农牧业局

  副局长

  1351477****

  达布希拉图

  旗教育局

  副局长

  1589495****

  呼庆特古斯

  旗国土局

  副局长

  1394773****

  陈建清

  旗交通局

  副局长

  1351477****

  边良

  旗林业局

  副局长

  1580477****

  丁宇翔

  旗工业促进中心副主任

  副局长

  1384877****

  王袭山

  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副局长

  1370477****

  曹增福

  旗卫计局

  副局长

  1394777****

  牧仁

  旗环保局

  副局长

  1315085****

  李素波

  旗科技局

  副局长

  1378967****

  查干苏布德

  旗统计局

  副局长

  1580489****

  纪文祥

  旗地震局

  副局长

  1331033****

  郑科平

  旗气象局

  副局长

  1384877****

  寒冬

  旗安监局

  副局长

  1390477****

  杨新德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1504776****

  春砜

  旗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总编

  1301527****

  张卫东

  旗粮食管理中心

  副主任

  1394770****

  杨占彬

  旗人防办

  副主任

  1373477****

  赵军

  旗人武部

  副部长

  1394867****

  陈东

  武警中队

  指导员

  1514955****

  谭建国

  消防大队

  教导员

  1514970****

  高强

  旗供电有限公司

  副经理

  1394770****

  任建学

  旗科学技术协会

  副主席

  1394778****

  常军

  旗红十字会

  副会长

  1394770****

  张凤平

  旗民政局

  纪检组长

  1504946****

  注:因职务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任职务人员担任,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2

  

  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组长

  朝鲁巴特尔

  旗民政局

  局长

  1394774****

  组员

  王军

  旗公安局

  副局长

  1384770****

  王袭山

  旗水务局

  副局长

 

  邬建国

  旗农牧业局

  副局长

  1351477****

  呼庆特古斯

  旗国土局

  副局长

  1394773*****

  曹增福

  旗卫计局

  副局长

  1394777****

  纪文祥

  旗地震局

  副局长

  1331033****

  郑科平

  旗气象局

  副局长

  1384877****

  张凤平

  旗民政局

  纪检组长

  1504946****

  额尔德尼高娃

  旗民政局

  社会救济办主任

  1375417****

  注:因职务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任职务人员担任,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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