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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6850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10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文  号:乌政发〔2015〕5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正面临异常严峻的森林草...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发布日期:2015-03-10   分享:    下载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正面临异常严峻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5年3月10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全旗各国有、个人林业场站圃,沙研 

  中心,各森林公园、沙地柏自然保护区、20万亩樟子松基地、萨拉乌苏湿地公园、以森林草原为主的旅游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人工针叶林区及旗政府划定的其它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开发区(园区)、各苏木镇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补救。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在三级以上大风气候条件下,严禁野外用火和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涉林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旗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在通往重点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需要进行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或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报警电话:12119。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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