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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18630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7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乌政发〔2014〕38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

乌审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7   分享:    下载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4〕8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章)

                                             2014年12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升工作效率,节约资金,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场配置资源、资源公平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和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土地交易中的土地出让人及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产权转让人;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招标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交易行为,规范交易规程,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受理交易质疑、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管理本行业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产权交易中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心和煤炭及矿产资源交易中心组成的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市本级和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它旗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以立项文件为依据,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受企业委托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三)由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项目的交易活动。

  (四)市本级其它交易项目。包括国有资产的拍卖和租赁,国有产权交易及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其它各类活动。

  (五)全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六)全市范围内煤炭及矿产资源信息登记及矿业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对应进未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拨付资金、过户产权等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国有(含国有参股)企业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项目实施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九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且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市人民政府融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应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心审核、公示。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平台,加大对交易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交易环境,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信用信息应实现跨区域互联互通互认。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应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会员库,采用招标人自主选定或单次委托招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招标准入和考核清出的动态管理。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标人报名,领购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选用国家发布或允许使用的标准文本,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中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中标)人以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应从投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提交的,应由投标(中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的受理与返还,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货物款支付担保。

  (四)招标人要按评标报告中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须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示范文本,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中标通知书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招标人发出。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立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政府年度集中采购清单、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等的批准文件要同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交易要按下列步骤履行程序。

  (一)确定交易方式。

  (二)发布交易信息。

  (三)交易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审查资格。

  (五)发出交易文件。

  (六)答疑。

  (七)接收交易保证金。

  (八)履行法定交易程序。

  (九)发布公示信息。

  (十)返还交易保证金。

  (十一)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限制条件或以其它方式排斥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参加交易。国资项目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业主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开的交易活动应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交易信息。积极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电子竞价,实现全流程网上交易,特殊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市旗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运行。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旗区专家库为市级专家库子库,实现全市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对专家进行专业分类,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完善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专家业务培训和考评,实行准入清出制度。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评审专家,可根据项目需要从异地抽取。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和有效最低价法招标。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逐步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土地出让、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实行有效高价中标。招标前,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综合评估法是将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的施工,或有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与安装。

  合理低价法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及商务标、技术标评审要求的前提下,将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对所有不高于算术平均值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将投标报价最接近基准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技术性能参数相对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与安装。

  有效最低价法是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同时满足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及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将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有效最低价法适用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具备通用技术性能的项目。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应在国家、自治区指定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应在5日内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具的履约验收单,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履约能力再审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的组织机构、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并进行调查,以确保其能够履约合同。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能履约合同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旗区公共资源交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1日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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