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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4088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4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政发〔2016〕21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4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讨论审议,并提请中共乌审旗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乌审旗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旗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5〕22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牧民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助推全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我旗实际,优先解决存量人口落户问题,有序引导增量人口落户问题。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落户问题;科学统筹城镇人口布局,逐步放开落户条件,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农牧民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农牧民落户城镇。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我旗城镇化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力,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为基础,逐步形成与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本旗户籍人口城镇落户。本旗户籍人口在本旗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安机关申请登记居民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2.积极推进非本旗户籍人口城镇落户。非本旗户籍人员在本旗城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父母,可以在居住地安机关申请登记居民户口。设立单位、社区、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

  (1)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交易房或自建房的人员;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

  (3)夫妻间相互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人员;

  (4)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

  (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或者聘用的工作人员;

  (6)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企业聘用的技术工人、产业工人及其他人员,留学回国等其他人员;

  (7)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

  3.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任务目标,加强户口登记管理,不得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4.合理调整农村牧区落户条件。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局2016年7月13日下发的《鄂尔多斯市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和农牧区落户政策的通知》,对我旗农牧区大中专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中“(二)全面放开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长期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限制。1.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可在原农牧区落户;对农牧区婚迁的,如迁入方户籍之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只可迁入落为城镇地区户口,如迁入方户籍之前为农业户口的可随迁为我旗农牧地区户口;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其他情况一律将户口落在城镇地区。

  (二)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共服务机制。根据我旗实际,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共服务的范围。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进一步完善以居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全旗人口发展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土地(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牧户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按照国家、自治区进度要求完成全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牧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完成全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牧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开展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开、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制度改革后,农牧业转移人口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各项惠农牧政策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义务不变;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应按照农牧民意愿开展,切实保障落户城镇农牧民的相应权利。

  2.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居民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旗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财政保障水平;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3.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整合城镇各类就业服务资源,设立全旗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形成覆盖城乡的共就业服务体系,努力推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实施农牧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针对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创业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信息咨询、技术支撑、跟踪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4.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居民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居民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大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包括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

  5.逐步建立城乡统筹、平普惠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我旗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措施和异地就医结算措施,逐步整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实施全旗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旗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鼓励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城农牧民积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连续参保,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差距,将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6.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进城落户农牧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开、平、正。

  7.加强基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的总规模和基本共服务投入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测算办法,调整农牧业转移人口共服务支出折算比例,建立与城镇接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规模和共服务覆盖水平挂钩的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旗发改、人社、教育、安、民政、财政、国土、住建、农牧业、林业、文化、卫计、统计、法制、人口转移、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室,办室设在旗安局,具体负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旗安局是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推进户籍改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创新户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等。旗发改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和平衡等。旗财政局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旗人社局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等工作。旗卫计局负责指导全旗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相关政策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等工作。旗住建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以及购房合同、租赁房屋备案等制度,并逐年实施。旗国土局、农牧业局、林业局负责制定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权益等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旗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旗民政局负责制定进城落户农民等落户人员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和优抚保障等实施意见;依法维护其选举等相关权利,推动进城落户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区工作,解决事实收养人员的收养登记等相关问题。旗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等工作。旗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旗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旗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全旗户籍政策落实执行情况。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主动回应群众关切,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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