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嘎鲁图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镇居民人居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旗人民政府决定对乌审旗嘎鲁图镇棚户区改造258套房屋进行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项目名称:乌审旗嘎鲁图镇棚户区改造258套项目。
二、征收范围:北至达布察克路、东至新华书店、西至乌审街(原政府东、南北路)南至食品公司北门。
三、征收部门:乌审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四、征收期限:根据棚户区改造现状,切片进行征收,征收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
五、征收安置标准:按照《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嘎鲁图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16〕32号)及乌审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3〕30号)第二十条《嘎鲁图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修改补充有关事宜执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最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六、征收实施期间,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对本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决定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决定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