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推进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及我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就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拟定如下方案:
宗地一:鄂尔多斯市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乌审旗无定河镇庙滩村10000平方米,容积率由1.2改变为1.8,建筑高度由12米调整为18米,建筑密度由40%调整为50%,拟以协议方式办理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拟定该宗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为51元/平方米。
宗地二: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审旗无定河镇庙滩村10624.11平方米,容积率由1.2改变为1.8,建筑高度由12米调整为18米,建筑密度由40%调整为50%,拟以协议方式办理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拟定该宗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为51元/平方米。
现恳请旗人民政府予以审核并确定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专此请示。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