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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5592 分  类:自然资源、能源;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8日 名  称:中共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文  号:乌自然资党组发[2021]25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乌审旗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2020年9月15 日至11月25日,十五届旗委第一巡察组对乌审旗自然资源局进行巡察。12月28日,旗委巡察...

中共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12-28   分享:   

  根据乌审旗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2020年9月15 日至11月25日,十五届旗委第一巡察组对乌审旗自然资源局进行巡察。12月28日,旗委巡察组向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党组反馈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察工作开展以来,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党组坚决扛起整改主体责任,从严落实两个责任,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将思想和行动同做好专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相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高位推动整改工作落实。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整改工作格局,牢牢把握政治巡察总要求,积极主动、全面严肃推动整改工作落实。主动认领巡察反馈问题8类、11小项,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乌审旗自然资源局落实旗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整改时限。截止目前,党组专题调度会议5次,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1次。优化完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制度》、《容缺受理制度》和《“好差评”工作制度》等14项工作制度。反馈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论述不及时、不全面,仅停留在传达学习层面,未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未在强化督查问效上下功夫、用力气的问题

  完成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一是集中并持续开展总书记关于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等重要论述以及在考察内蒙古时对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和石泰峰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要求的学习。二是在公众号上开通优化营商环境专栏,积极宣传发布重要改革举措和成效。三是通过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播放PPT、发放传单等方式在公众号和局机关、不动产登记中心、基层自然资源所、包联嘎查和“一站式”服务窗口做好民营经济26条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宣传工作。四是完善《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和《“好差评”管理制度》等监督制度4项,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研讨1次,召开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民主生活会1次。五是成立行政审批中心,全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流程进一步优化,登记时限全面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实现全市“一网通办”,“多证合一”改革完成。

  二、宅基地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处罚等7项权力仅以文件形式下放苏木镇,未及时对苏木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苏木镇对下放审批事项和监管权力承接不了,“过渡期”成了“真空期”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一是3月24日,我局同各苏木镇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召开座谈培训会,开展了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和行政执法工作专题培训,同时交换了意见,听取了各苏木镇参会代表的意见建议。二是后续执法工作中,通过我局工作人员同苏木镇执法人员联合执法的方式进一步做好指导工作。

  三、授权不充分、不到位,部分事项虚假进驻,人员虽进驻大厅,但事项不能办理,项目审批存在“两头跑”现象,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仍需分管领导签批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一是专题研究,成立行政审批中心,配备人员力量,整体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授权首席代表1人,委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89项,审批权力事项做到应进全进。二是手续办理实行“前窗一次性受理,后台综合审批,工作人员代办”模式,凡是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事项的,可将资料准备齐全交由中心人员进行全程代办,杜绝了企业、个人两头跑,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实行业务并联审批,要件一次受理,多窗口同步审批,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四、未执行基准地价“三年一调整规定,仍公示并执行2015-2017年基准地价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0年6月启动了全旗标定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2021年7月对地价制定和更新成果举行了听证,并按听证结果修改完善后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于2021年7月22日、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于2021年9月18日由自然资源厅组织完成验收,验收结果未下发。标定地价和城镇基准地价成果已提交自然资源厅,等待自然资源厅具体验收安排。

  五、“一站式”审批流程公开事项不全面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专题研究,成立行政审批中心,配备人员力量,整体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授权首席代表1人,委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89项,审批权力事项做到应进全进。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已通过“一站式”服务中心在服务平台和服务专栏上公布,其他事项均在服务窗口前以清单形式全部公布。

  六、规划勘测设计室于2020年4月份转为企业,政务公开仍有“乌审旗国土资源规划勘测设计室的经营性收费公示清单”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对已公开各项内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排查,对公示项目“乌审旗国土资源规划勘测设计室的经营性收费公示清单”予以清理。

  七、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实际为10个工作日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一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服务终端延伸至各小区开展上门服务53次,开展登记延时服务。优化完成服务流程26项。一般和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二是4月20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线运行实施方案》。全面统一了全市登记服务流程,规范了登记程序,全面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八、依然存在部分出让土地办理时限未有效压减,2019年出让供地57宗,未按承诺时限供地17宗,2020年出让供地69宗,未按承诺时限供地35宗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一是对划拨用地申请补办出让的,不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协调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二是在办理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中,对申请材料中的用地申请及身份证明等实行容缺受理。截止目前,已累计供地35宗,均按照既定工作时限完成。三是完成“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九、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不健全,执法监督不全面,未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额度及范围,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执法随意性较大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一是开展了全局廉政风险点大排查,建立了风险清单。二是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和市《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三是优化完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等10项制度。

  十、党组对所属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服务态度差、服务效率低问题未下大力气推动解决,绩效考核管理未发挥作用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一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党员先锋岗2个,开设蒙汉双语服务窗口3个。在“一站式”服务中心设立党员先锋岗1个,蒙汉双语服务窗口1个。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服务终端延伸至各小区开展上门服务53次,开展登记延时服务。进一步优化登记服务流程,登记依据、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均做到依规依法公开。服务窗口配备按键评价器,开通服务监督电话,积极接受市场主体的监督。二是印发《乌审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好差评”工作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制度》《乌审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容缺受理制度》。三是专题研究,成立行政审批中心,配备人员力量,整体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授权首席代表1人,委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89项,审批权力事项做到应进全进。

  十一、在土地出让评估过程中未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至2011年8月委托内蒙古科瑞不动产估价咨询公司,2011年9月年至2012年12月委托鄂尔多斯市立信不动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科瑞不动产估价咨询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委托鄂尔多斯市中博土地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至2018委托内蒙古正誉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至2020年7月委托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土地评估,且土地评估费由市场主体承担问题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一是开展了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关于3起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观看了营商环境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微视频(动漫),开展了多次优化营商环境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学习,并常态化持续开展警示学习。二是开展了全局廉政风险点大排查,建立了风险清单。三是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之规定,我局已在2022年度预算中安排土地评估经费。并在充分调研全旗土地评估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比对相邻旗县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文件精神,通过询价的方式,按照优惠率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线下邀请四家土地评估机构报价,于2021年11月29日开标,最终确定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济有限公司为我旗土地评估中介机构,11月30日签订土地评估服务采购合同。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0477-7220169。

  中共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党组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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