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政府:
关于乌审召镇布日都嘎查巴嘎柴达木社与斯布扣社土地所有权争议调查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说明
争议地界位于乌审召镇布日都嘎查巴嘎柴达木牧业社和斯布扣牧业社,巴音那和刘子荣地界处,此处为沙地多年未耕种造林。两地纠纷问题由来已久,1990年乌审召镇政府以文件形式对巴嘎柴达木牧业社和斯布扣牧业社之间的界限问题进行过裁决确定,双方认可签字生效。在巴嘎柴达木社巴音那提供的《1990年界限》(乌政发字〔1990〕40号)文件中(蒙文译汉)地界为:“1.牧场东南侧,以阿拉腾仓家东北原有铁丝网北为点东西划直线、东至小斯布扣边界处,西至阿拉腾仓家西北角向西北方直至155步(巴嘎芒哈中间)后再往前至路过阿拉腾仓住房西南柳树西侧树向西15步向南,奥泽尔家去年拉的铁丝网向南搬移50步,以此设为牧场南端的东侧和南侧,往西直至布日尼家草场。2.牧场西侧,从李金泽草场向北直至路过杨玉明住房直线向西400步,路经孙都巴拉尔东部,直至三道弯(曹照山)西部,直至刘子荣现有围栏西北部往东北方向的查干敖包。牧场的东部小斯布扣边界。”但因旧地改建拆除,地名的广泛性不能确认界限点,所以地界存在争议。2012年,地质队在争议地上进行钻井工作,两社因为利益产生纠纷问题;2018年,布日都嘎查委员会就两个牧业社土地界限问题出台过相关文件,斯布扣社认为界限在当时(2018年)裁定界限的西200米处,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2018年界限》西约900米处采气厂打井作业,两个牧业社纠纷更加严重,同年11月至2021年7月,乌审召镇政府工作人员和信访局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嘎查调解未果。2021年7月,巴嘎柴达木社纠纷地处巴音那向我局申请确认两社地界,随后乌审召镇政府发文申请我局就巴嘎柴达木社和斯布扣社地界给出意见。
二、调查过程
2021年8月,我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同乌审召镇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共同了解事实,分析案情,调查取证,并多次进行了实地勘验。询问笔录的3人均为《1990年界限》指界当事人:巴音都仁(阿贵希里社)、阿牧尔吉日嘎拉(现巴嘎柴达木社村民)、刘子荣(现斯布扣社村民);
10月26日,我局同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去往纠纷地同乌审召镇政府核实调查,同时去《1990年界限》指界人(也是文件书写人)巴音都仁家中了解情况;
11月11日,我局同乌审召镇政府、布日都嘎查工作人员、《1990年界限》参加指界的当事人巴音都仁、巴嘎柴达木社小队长和斯布扣社小队长指界打点,具体见附件1。
2022年1月,信访局、乌审召政府与我局在信访局再次商议地界问题。
2022年2月,乌审召镇政府向我局提供了草原承包权证J15062604070278号(刘峰)、J15062604070285号(刘永祥)、J15062604070283号(刘雄)、J15062604070276号(李顺义)和林权证乌林证字(2012)第1525173481号(桑占扎布)5份证书复印件。
三、分析说明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将争议地界确定为21个点(见附件2),其中部分点无争议,另一部分点有争议,现就地界作如下分析:
(一)两社代表分别表示认同《1990年界限》裁定,巴音都仁对《1990年界限》的界限点再次进行了现场指认,指界点共5处(见附件1),其中点1、2、3和5处无争议,相互认可,第4点处为争议点。
(二)乌审召政府提供了附件1内第4点处的附近的草原承包权证:J15062604070278号(刘峰)、J15062604070285号(刘永祥)、J15062604070283号(刘雄)、J15062604070276号(李顺义)(证书坐标使用WGS84,为统一坐标转为大地2000-3度坐标)4宗地的坐标图。其中李顺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西还有斯布扣社未到户的集体用地,故李顺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四至界线与争议地界不具有关联性,其他三户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南北走向的界线与争议地界具有关联性,且三户均为斯布扣社的边界户,其在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相关部门进行了实地堪验,并对确定后的四至界线进行了公告,故可以证明争议双方及三户均对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四至界线无争议,也即对证内涉及到巴嘎柴达木牧业社和斯布扣牧业社的地界部分无争议,即形成附件2(附件2内点3—点6为刘雄草原承包证内的南北走向界线;点8—点10分别为刘永祥、刘峰的草原承包证内的南北走向界线)。
(三)附件2内的点10和点11连接处有两社的社员指认,其中哈斯巴特尔为巴嘎柴达木牧业社的边界户和朱瑜瑜为斯布扣牧业社的边界户,两户进行了指界均认可点10和点11即为双方的承包地的界线,也即认可承包地界即为两社地界,坐标点为(X:4344251.652;Y:36556259.345),为此可以确认点10和点11之间的边接线为两社的地界,并确认点11向察汗敖包方向延伸。
(四)点12—点20处为巴嘎柴达木社社员桑占扎布的林权证边界,此处是与斯布扣社的边界户,按林权证界限确权。
(五)因《1990年界限》参加指界的当事人巴音都仁非两社社员,1990年文件由其所写,其证言及指界的真实性比较高,且其所指界与巴嘎柴达木社指界为同一条界限,故对其证言及指界可部分采信,点21无争议为察汗敖包处。
四、处理意见
经我局与乌审召镇政府调查核实,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搜集到的确权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据《土地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确权建议如下:附件2中点1、点2、点7为两社无争议处,点3、4、5、6、8、9、10按照草原承包权证中的坐标点为界点,点11以哈斯巴特尔和朱瑜瑜两社边界社员指界(点)为界点,点12—点20之间按照林权证中的坐标点为界点,两社对点21无争议,故以上各点连接后为两社最终界限。争议处按照确权证证书边界划定,无争议处按照现有承认的界限划定,请旗人民政府确权为朌。
附件:1.《1990年界限》指界图
巴嘎柴达木社与斯布扣社最终界限示意图
巴嘎柴达木社与斯布扣社界限坐标点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