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政府:
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文件精神,以及202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和2022年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情况,我局编制了《乌审旗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现随文呈报,请予以审批为盼。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30日
乌审旗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切实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订乌审旗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目的与意义
土地供应计划作为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有效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供应结构、供应时序、供应布局等,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反映了2022年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突出了对各类重点项目的用地保障,为本年度供地工作明确了方向;另一方面,在土地供给环节体现了“节地提效”的要求,加大力度盘活和挖掘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对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要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起到维护旗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对2022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以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我旗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民生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编制原则。
1.加强衔接、科学预测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必须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相衔接。
2.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原则。一方面继续严格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另一方面,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保障民生项目用地的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
3.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项目安排的用地规模在参照往年供应量的基础上,以项目实施为重点,合理控制供地规模,土地来源立足以消化批而未供、盘活存量土地为主,以新增建设用地为辅,加大挖掘存量土地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4.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原则。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镇和小城镇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城镇空间结构调整,落实城镇功能定位,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同时,尊重客观存在的土地适宜性,做到地尽其用。
5.供需平衡原则。按供需平衡的原则,充分调查分析本旗土地供应能力,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保持供需结构平衡和供需总量平衡,促进乌审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计划指标及配置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2年度全旗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697.4101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22年度全旗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28.040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482.1302公顷;住宅用地7.976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7.13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42.1319公顷。
四、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2022年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化解政府债务盘活资源要求,加大批而未供土地供应,大力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储备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和国家、自治区、市、旗重点工程项目以及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各苏木镇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四)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新增工业(含仓储)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项目用地中,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能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原则上不安排绿化用地,确需安排绿化用地的,绿地率不能超过20%。工业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六)严格按照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五、计划实施保障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措施,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坚持依法供地,严格计划执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本供地计划内所列项目应按时序、有步骤的科学合理供应。严格计划管理,一经旗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三)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落实。旗发改、自然、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附件:1.《2022年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2.《2022年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表》
3.乌审旗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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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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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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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房用地 |
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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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商品住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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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 |
697.4101 |
28.0403 |
482.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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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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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12 |
142.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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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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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总量" + 公共租赁房中的"划拨"和"出让" + "限价商品房" |
附件2: 2022年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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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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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 旗县(市区)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租赁房 |
限价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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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
经济适用 住房 |
城市棚户区 |
工矿棚户区 |
林区棚户区 |
垦区危房 |
煤矿棚户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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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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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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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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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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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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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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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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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其中: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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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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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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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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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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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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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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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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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新增 |
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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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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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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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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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附件3:
乌审旗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宅用地总量和结构
2022年度乌审旗住宅用地计划供应7.9765公顷,均为商品住宅用地,详见附表1。
二、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根据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宅需求、房地产市场走势,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在区域分布上,均计划供应在城市新区。
三、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方面,我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成立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妥善解决好土地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规划编制方面,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工作,为土地供应提供依据及法律保障,使得住宅用地供应顺利实施;
(三)供应保障方面,凡是被列为自治区、市、施政府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供应计划有效落实。
本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
附表1
乌审旗2022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市(县) |
总量 |
产权住宅用地 |
租赁住宅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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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住宅用地 |
共有产权 住宅用地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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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合计 |
7.9765 |
7.9765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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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住宅用地类型按照产权性质,划分为产权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其他住宅用地。其中,其他住宅用地是指无法归类到前两大类的住宅用地,如回迁安置房用地等。
3.租赁住宅用地分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和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其中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建设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宅用地,其余为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在土地来源上,包括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配建方式新增供应的土地,不含通过改建等方式盘活的存量土地。
4.大城市供应的租赁住宅用地一般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即④=⑤+⑥,且④≥①*10%。
附表2
XX市(县)XX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宗地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
宗地编号 |
宗地坐落 |
宗地面积 |
住宅用地类型 |
供应方式 |
计划供应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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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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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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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可选填此表。
2.住宅用地类型按附表1的分类(商品住宅用地、共有产权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其他住宅用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