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执法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1〕53号)、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鄂司法〔2021〕31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旗司法局决定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执法单位将2020年6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1〕53号)文件要求,开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务必于6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案卷自查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开展自查自评情况、本单位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已办结的各类型行政执法案卷总数,纳入自查的案卷数、自查发现的问题、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落实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等。请于6月20日前将案卷自查报告和附件1、2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用U盘提供)报送至旗司法局303办公室,并随机挑选5本案卷(彩色复印件)报送至旗司法局。
2、本次案卷评查范围、评查方式、评查标准及实施步骤和相关要求均以《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1〕53号)文件要求为准。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各执法单位将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于2021年6月20日前备案至旗司法局303办公室。联系人:杜志鹏,联系电话:15847718619。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
附件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
乌审旗司法局
2021年5月30日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