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3〕4号)、《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3〕1号)要求,结合全旗机构改革实际,现决定对全旗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和确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清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全旗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司法局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核、清理和确认工作。
二、清理和确认的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旗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包括:
(一)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清理和确认内容
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要对本部门填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严格审查标准,按要求梳理、审查、填报相关信息材料,确保本机关各项信息数据准确无误。
四、清理和确认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规章不能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权;对增加相对人义务、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规章也不能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而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如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规章可以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但必须具有明确的授权依据;(四)机构编制部门出具或批准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等文件。
五、清理内容和方式
请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梳理情况,填制《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附件3),加盖行政执法机构印章,并附表格电子版、“三定”方案复印件和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等材料,并于2月5日前报旗司法局。委托执法的,同时要将委托书、委托依据、受委托组织的“三定”方案一并报送。请各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协调沟通工作,于2月2日前将人员名单(附件4)报旗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联 系 人:金珠 敖特根其其格 联系电话:7582078
电子邮箱:905170302@qq.com。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3.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4.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5.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乌审旗司法局
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