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我旗营商环境,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决定对全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规范性文件规范的事项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有必要连续施行。
(二)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律例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适当性原则。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行政管理措施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増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是旗委和政府联合制定的、旗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或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本单位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文件查清底数,一一列入文件清理范围,做到清理不留死角。
四、职责分工
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进行常态化清理,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该文件的单位进行清理,有多个实施主体的,由牵头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形成清理意见申请旗政府决定。
四、清理结果
按照合法、全面、公开的原则,对我旗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严格审查论证,分别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的处理意见。
(一)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法规定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1.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的。
2.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
3.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发布失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的进度和质量。清理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单位要突出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努力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修改、废止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三)坚持开门清理。各单位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清理结果报送。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每半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报送一次清理情况,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版报送至乌审旗司法局。如期间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需另行报送。(无规范性文件也需空表加盖公章后报送)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乌审旗司法局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