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合作医疗办、旗直各贫困户包扶单位:
为了给我旗广大国家级贫困户(以下简称国贫户)和鄂尔多斯市市级低保线下的贫困户(以下简称市贫户)中因病返贫、致贫的家庭办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根据《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农村牧区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6〕27号)、《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包联干部迅速进村入户开展脱贫攻坚的通知》(乌政发〔2016〕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贫困户医疗救助范围
凡属乌审旗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和诊断证明的。
(二)跨年度超出两年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
(五)因故意犯罪、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等行为致伤及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救助对象在非定点民营医院、诊所、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它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贫困户医疗救助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户主)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报旗扶贫办审核把关后,再到旗民政局申请救助。
1.医院诊断证明;
2.2014年以来有效的医疗费报销票据、凭证;
3.患者本人身份证、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牛卡和户口簿复印件;
4.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和审批表;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贫困户医疗救助的主要内容
救助内容分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和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中,国家级贫困户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部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计算,年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救助对象中,市级贫困户扣除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部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计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患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脊髓灰质炎、终末期肺病、植物人状态、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心肌病、重症肌无力、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等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暂定为10万元。
(三)长期慢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长期慢性病救助对象实行“定额”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需要在门诊维持治疗的残疾和慢性病患者,原则上每年不高于3000元,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长期慢性病具体病种参照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规定。
四、几点要求
(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以嘎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本辖区国贫户、市贫户按要求整理相关医疗票据,按时上报,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贫困户包扶单位结对帮扶干部要及时与帮扶户取得联系,主动介入此项工作,帮助帮扶对象搜集整理相关医疗票据,主动申请救助,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务必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所需资料整理齐全,报旗扶贫办审核把关后到民政局申请救助。
乌审旗扶贫开发办公室 乌审旗民政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