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及《乌审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旗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平台固实、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规范化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嘎查村(居)民会议、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制定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提供指导。逐步扩展城乡居民与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的渠道和途径,完善城乡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包括提出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组织开展协商活动、形成协商决策、协商成果的反馈和运用等,进一步增强基层协商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提升城乡居民协商能力,加强理论研究,保障城乡社区协商实践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乡社区协商的关键环节。
1.细化协商内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协商内容应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事项的表决内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如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嘎查村(居)民自治章程、嘎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服务群众制度等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民生保障等。
2.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嘎查村(居)民小组、社区网格、驻嘎查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3.明确协商召集人。设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组织,其主任一般应由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一般应从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居)民代表、网格负责人、优秀共产党员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产生,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协商的具体事务。建立协商召集人制度,谁召集谁负责。对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社区协商委员会召集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嘎查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苏木镇党委牵头召集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嘎查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召集协商。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益事业发展、物业管理和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矛盾纠纷等涉及地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经协商讨论后提交基层政府。加强社区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衔接,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畅通渠道。
4.拓展协商形式。坚持嘎查村(居)民会议、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社区党员议事会、嘎查村(居)民议事会、嘎查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网格协商、楼栋协商、嘎查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访谈、民主评议、社区民情民意恳谈会、社区茶馆会议、居民开放空间、社区展望论坛、社区工作坊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5.夯实协商平台。建立并夯实社区协商委员会、党群之家、嘎查村(居)民论坛、村民说事室、老党员工作室、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社区(驻嘎查村)警务室开放日、妇女之家、民情恳谈日等社区协商平台。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普遍建立居民QQ群、社区微信公众号等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6.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书面及其他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协商召集人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应广泛吸纳各方合理建议;协商意见法定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嘎查村(居)民会议或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嘎查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苏木镇党委研究确定。
7.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嘎查村(社区)落实的事项,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嘎查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嘎查村(社区)网络论坛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需要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落实的社区协商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并及时向上述协商事项利益相关者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和其他形式协商的有机结合。
从各层次、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稳步推进基层协商,加强基层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衔接,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居住地城乡社区民主协商,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为畅通的渠道。围绕土地流转、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稳步推进苏木镇协商,有效推进苏木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四)坚持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有机统一。
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激发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活力,发挥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的协同作用,凝聚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和治理的强大合力;做好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的指导,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继承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不断创新基层协商的内容、载体和机制,与时俱进整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
三、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嘎查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苏木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嘎查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积极创新社区党组织的设置方式和组织方式,加强社区功能性党组织建设,强化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协商的服务功能,建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制度,以社区党组织协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苏木镇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苏木镇协商民主建设,提高苏木镇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镇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监督协商成果的运用。
(三)完善社区协商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苏木镇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城乡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鼓励设立嘎查村(社区)协商资金,开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于社区协商事务的运作和协商成果的落实。逐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选派的专业社工协助运作社区协商事务的运作和协商成果的落实,为社区协商提供专业人才支持。
(四)提升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开展基层干部和行政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序开展各级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