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
现将《乌审旗审计局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乌审旗审计局党组
2021年9月16日
乌审旗审计局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强化整改督促责任意识,按照《乌审旗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办法》和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发现问题整改监督责任的划分原则为“谁审计,谁督促落实整改”,股室及审计项目组长为督促整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不定期督促所分管领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推进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综合协调,切实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彻底整改。
第三条 各业务股室负责审计项目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收集、归类、报送工作。业务股室向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的时限为收到被审计单位合格的整改报告后10日内。
第四条 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工作的日常督查由办公室负责。要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台账、督查记录,分年度分项目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做好审计项目发现问题整改汇总、分析、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全局性或综合性审计项目的牵头股室负责组织、调度其他参加审计项目的股室、人员,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上级统一组织的由我局开展的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整改由相应牵头股室负责收集、归类、汇总、反馈、移交。
第六条 审计报告、决定出具后,审计组应根据问题整改的难易程度,督促被审计单位15日内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一般情况下,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特殊情况随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第七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出具后,审计组应及时与负责移送处理的单位、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收集处理结论。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所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针对审计报告、决定反映的问题(其他关注的问题未做审计处理处罚的除外)及审计建议逐个、逐项进行反映。
(一)对已落实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情况报告后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编制证据材料清单。
(二)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说明原因及后续完成的整改的方法、步骤、时限,审计组督促其分阶段提交整改进展报告。
(三)对无法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说明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度。
各股室(审计组)要对督促落实的审计整改结果进行结论性认定,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整改证据审查,揭示和纠正被审计单位整改中弄虚作假、“过关”整改行为,抓好后续跟踪督查,强化审计整改的刚性约束。必要时报分管领导、总审计师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
第九条 对需要多部门协调整改的,可以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报请旗政府分管领导推动整改。
第十条 超出整改期未整改或再次提交整改方案作出整改计划但仍未整改的,由审计组报分管领导协调推动整改。经分管领导协调后仍不整改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限期整改督办函。督办期满仍未整改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详实记录约谈内容。对督促约谈后仍然不整改的单位,以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名义提请旗人民政府、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各股室在督促审计整改中要收集所有整改资料,按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要注重建章立制的规范性文件(须带文号),特别是如旗委、旗人大、旗政府出台的涉及全旗性的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 各股室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公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并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 各股室未按本办法要求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由局党组责成派驻纪检组对有关股室及项目负责人或审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