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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3479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审计局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15日 名  称:乌审旗审计局关于2020年至2021年度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2022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决定 文  号:乌审发〔2022〕6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自2022年5月5日至6月30日,我局对2021年度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2022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现根据...

乌审旗审计局关于2020年至2021年度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2022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决定

发布日期:2022-08-15   分享:   

 2022年5月5日至6月30日,我局对2021年度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2022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一、关于年初部分预算未细化到用款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问题的处理(处罚)

   2021年,旗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时,通过旗财政局预算股安排切块资金872,118,633.62元,该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占年初预算支出的15%。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要求旗财政局今后将预算资金细化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对单位给予警告。

二、关于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的处理(处罚)

(一)旗财政局原会计记账中心银行结算账户(账号:8100****12909)用于146个预算单位非国库集中支付及其“一卡通”、工资、个人保险等收支业务。2020年4月旗财政局原会计记账中心已撤销,但该银行结算账户一直未注销,并且相关预算单位、“一卡通”与旗财政局原会计记账中心不及时对账,2021年12月31日银行结算账户日记账余额-191,271,533.30元,银行对账单余额39,399,592.91元,涉及2556未达账项,差额230,671,126.21

(二)旗财政局综合股2021年扶持资金、房改资金总账显示资产1,640,043.25元,负债0元,净资产1,534,043.25元,资产不等于负债净资产之和,差额106,000元

(三)旗财政局社保股2021年社保基金账簿收入172,624,395.03元,上年结余41,957,064.31元,2021年财政社保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报表收入171,012,074.65元,上年结余53,005,863.6元,账簿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不相符。

(四)审计抽查旗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截止2021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总账金额69,284,415.34元,明细账金额66,399,555.34元,差额2,884,860元;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总账金额2,986,370,910.80元,明细账金额3,003,189,212.52元,差额16,818,301.72元。

上述(一)至(四)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五)2020年4月旗财政局原会计记账中心撤销后,旗财政局原会计记账中心未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截止2022年6月17日,报表资产合计120,485,235.95元,其中:银行存款1,565,458.17元,代理应收账款118,919,777.78元;负债合计120,485,235.95元,其中:应缴财政款55,235.95元,代理应付账款120,430,000元。

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的规定。

(六)2021年度非税应缴财政专户年末结余25,980,000元。经核实,余额为原国土局征地补偿管理费未确认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9,000,000元,确认收入未缴入财政专户土地补偿款34,980,000元,未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78号令)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上述(一)至(六)项,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要求旗财政局与相关业务股室和预算单位尽快核对银行结算账户的未达账项并及时入账,规范会计核算,严格落实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对单位给予警告。

三、关于利息收入119,352.07元未及时上缴财政问题的处理(处罚)

截止2022年3月21日,旗财政局原会计记账中心银行结算账户的利息收入119,352.07元,未及时上缴国库。

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规定,要求旗财政局上缴有关财政收入。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乌审旗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乌审旗审计局

                                   2022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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