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央、自治区、市、旗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各项工作,支持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餐饮、住宿、商场、超市(含经营食品的商户)、食品加工、药店、诊所、家政物业、电子商务、洗染、美容美发等)尽快全面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按照旗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2019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补贴。
2.补贴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春节期间持续营业的和在3月15日前复工复产的(含3月15日);
第二阶段为3月16日—3月31日复工复产的;
第一阶段安排补贴资金429万元,第二阶段安排补贴资金286万元。
3.鉴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业影响重大,其补贴基数给予上浮30%。
4.补贴计费基数
以复工复产的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冬季缴纳的取暖费为补贴计费基数。如采用中央空调及天然气取暖等,按其经营面积乘以大暖费予以计数。即:将每阶段的补贴总额÷相应阶段的取暖费总额(其中餐饮业的取暖费按其交费额乘以1.3为取暖费计数额,即上浮30%)=补贴系数,补贴额=取暖费计数额×补贴系数。
申报补贴者必须如实提供自己实际经营面积的取暖费数额,如多报虚报,一经查实,不但收回其全部补贴,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5.嘎鲁图镇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到党政新区11号楼302室进行集中办理,由旗市场局、工信局、公安局、卫健委、房管中心等部门派专门工作人员集中办理。
其他苏木镇符合补贴范围的复工复产者,在本苏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各行业的第一、第二轮复工复产名单由市场局、工信局、公安局、卫健委、房管中心等部门提供给各市场监管所,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乌审召市场监督管理所:谷永乾 15924587358
图克市场监督管理所:魏炜玮 13947779655
乌兰陶勒盖市场监督管理所:呼斯林 13947727203
无定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王海崟 14794937775
苏力德市场监督管理所:李沣泰 15750656886
6.于3月15日前复工复产在补贴范围内的务必于3月20日前办理申报,第二阶段复工复产者(3月16日-3月31日)于4月3日前办理申报。申报材料中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2019年度交纳取暖费的票据复印件、相关部门许可的实际经营面积证明材料、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旗信用联社的银联卡号复印件。
7.为了保证补贴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所有享受补贴的名单将全部进行公示,第一轮公示为复工复产符合补贴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第二轮公示为享受补贴的具体金额。如有遗漏和疑议者请在第一轮公示期内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联系人申请。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附件:乌审旗支持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补贴申请表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乌审旗支持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补贴申请表
企业/个体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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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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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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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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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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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缴纳供暖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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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清单 |
□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证复印件 □2019年度供暖缴费票据复印件 □相关部门许可的实际经营面积证明材料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工复产备案资料 □旗信用联社的银联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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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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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阶段复工复产第一轮公示名单
序 号 |
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复工复产 时间 |
取暖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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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复工复产第二轮公示名单
序 号 |
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复工复产 时间 |
取暖费 金额 |
补贴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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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复工复产第一轮公示名单
序 号 |
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复工复产 时间 |
取暖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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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复工复产第二轮公示名单
序 号 |
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复工复产 时间 |
取暖费 金额 |
补贴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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