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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432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4日 名  称: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通知 文  号:乌市监发〔2023〕35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流通领域监管工作,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行为,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将食品流通领域监管...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分享: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流通领域监管工作,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行为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将食品流通领域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规范证照公示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严格督促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公示栏》,公示栏内不得有空白,公示内容必须有效、正确,不得出现证照不符、健康证过期、上一次检查文书未公示、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照片短缺或与实际不符等现象,公示栏覆盖率须100%,公示栏内容完整率须100%。

二、风险分级评定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尽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内市监食通字〔2020〕207号)对本辖区食品销售者开展2023年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实施分类监管,评定必须全覆盖,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列为D级风险分值评定表由各基层所保管,此项工作务必于4月底全部完成。

三、完善“四档”

四档即经营者主体责任档案、索证档案、索票档案和日常监管档案,经营者主体责任档案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食品安全制度、自查评价表、示范店申请表等其他材料。索证档案包括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索票档案包括所购进食品的购物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日常监管档案包括市场检查记录表、要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抽样检验记录表等日常检查文书。经营者按年度分别将上述材料装入相应档案存放经营场所备查,保存期限为年,过期档案材料可以自行销毁。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内食品销售者“四档”建立率须100%,此项工作务必于5月底全部完成。

四、加强散装白酒监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重点检查散装白酒销售主体是否合法销售散装白酒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突出对食杂店、专营店所销售散装白酒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散装白酒的来源是否合法。通过查验散装白酒供货商的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经营者购进散装白酒的进货单以及近半年内散装白酒的检验报告单,来确认散装白酒来源是否合法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凡在检查中不能确认合法来源,不能提供供货商合法生产经营的凭证,不能提供近期质量检验报告的散装白酒都要列入检验范围,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散装白酒质量饮用安全。

五、加强乳制品监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重点加强对散装乳制品的监管,严格检查散装乳制品经营者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索要散装乳制品供货者的合法经营主体合格证明,是否索要供货者出具的销售票据。严格检查散装乳制品经营者在储存和销售乳制品时,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重点检查散装乳制品标签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间内容,查看两项内容是否一陈不变,形同虚设。要重点查看散装乳制品标签中所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内容与原装散装乳制品的大包装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标示。严格检查散装乳制品销售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在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时是否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和使用清洁、干净的工具等。 

六、加强生鲜肉监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重点对生鲜肉的数量、进货渠道、索证索票等情况进行检查,查经营户的持照情况,看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查经营户的生鲜肉是否有“两章两证”,是否有白条肉、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生鲜肉流入销售市场的情况查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落实情况,逐家逐户深挖细掘存在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严格做到不漏一户、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生鲜肉,追根溯源、查清流向,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七、加强地产食品监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严查地产食品经营者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经营主体合格证明,是否索要供货者出具的销售票据,票据内容是否包括供货人、供货时间、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内容。二是地产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三是各基层所要加大对地产食品的抽检力度,定期对辖区内的地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八、加强进口食品监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以“六查”为抓手,强化进口食品监管工作,一查经营主体资质。查进口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证照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证照不全或者未亮证经营者,不得从事进口食品经营。二查合格证明。查进口食品经营者是否留存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其经营的进口食品是否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合格证明材料不齐全者,不得销售。三查进销货台账。查进口食品企业是否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从事进口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四查标签说明书。查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签或者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销售。五查经营场所。查进口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进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必须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六查信息公开。查进口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在经营场所企业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进口食品销售承诺书》、《进口食品消费提示》、《进出口检疫检验局允许进口食品的目录》、《不允许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和查询网址,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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