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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4822 分  类:其他;其它 发布机构:中共乌审旗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02日 名  称:中共乌审旗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乌审旗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  号:乌党退役军人组发〔2023〕1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苏木镇: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

中共乌审旗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乌审旗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2   分享:   

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苏木镇: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经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暨旗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乌审旗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乌审旗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 

                                                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2日 

                           乌审旗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援助应当遵循党委统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主管主抓、合力齐抓和济难解困、体现尊崇、创新方法、依法援助的原则。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在保障退役军人充分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和社会救助基础上,采取提供资金、实物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帮助困难退役军人解决生活、医疗、住房、自然灾害、重大变故、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确保帮到贫者、扶到困处、援到急时、助到难点。 

  第四条  帮扶援助资金通过列入财政预算和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予以保障,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旗户籍、完成建档立卡和优待证申领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退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及其家属;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人员,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三)现役军人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六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 

  (二)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引起退(现)役军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生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四章  帮扶援助方式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以及对象基本需要,由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给予每户10000元以内的帮扶援助,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帮扶援助资金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发放。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疗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和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应急救灾帐篷等临时住所。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五章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八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苏木镇审核、旗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在发生困难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向苏木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乌审旗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交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审查、复印件存档。其中: 

  1.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需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结算票据、住院清单、病历等以及医保、民政、保险公司等部门出具的保险、救助凭证; 

  2.遭遇交通等突发意外事故的,需提供交通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报销凭证等; 

  3.服役期间致残的,需提供原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凭证; 

  4.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的,需提供本人所在苏木镇、嘎查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嘎查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 

  (二)苏木镇审核。苏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及程度、各类报销救助情况进行调查。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旗级审批。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党组会议,对苏木镇审核上报的帮扶援助事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帮扶援助资金、发放实物或落实帮扶援助措施;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申请人所在苏木镇。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多次重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十条  如遇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民政、财政、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密切配合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单位要强化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在调查、核实、审批过程中获得的申请人基本信息、个人隐私以及涉军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帮扶援助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骗取帮扶援助的,一经查实,取消帮扶援助资格,追回已享受的援助待遇,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帮扶援助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或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组织煽动、串联集聚、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以帮扶援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委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乌审旗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救助实施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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