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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3199 分  类:卫生;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5月29日 名  称: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乌审旗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卫健发〔2022〕64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旗各企业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及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乌审旗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9   分享: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旗各企业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及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成果,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我旗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办职健字〔2022〕38号)和《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健发〔2022〕50号)要求,结合实际,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乌审旗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29 

  

乌审旗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及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成果,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实施“健康鄂尔多斯”和“健康乌审”,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健发〔2022〕50号)部署要求,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2022年起2025年在全范围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为乌审旗内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存在职业危害的10人以下用人单位纳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工作目标 

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达到90%以上,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分年度主要目标。 

2022-2025年专项治理分年度主要目标 

指标名称 

分年度指标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1 

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 

  

≥60% 

  

≥65% 

  

≥75% 

  

≥85%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75% 

  

≥85% 

  

≥90% 

  

≥95%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60% 

  

≥65% 

  

≥75% 

  

≥85%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月至8月) 

确定治理企业。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自治区最终确定的基础台账,将辖区内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企业进行信息核对,将未申报及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确定最终的治理企业名单,建立专项治理基础台账。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卫健委。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至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专项治理企业台账,开展治理企业整治、整改全面自查。被纳入治理的企业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应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等,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按照整改方案,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按年度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和多年未开展检测工作,治理企业应限期组织开展现状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整改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及时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完成专项治理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并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与评价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结论显示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岗位方可达标。 

2.开展督促指导。2022年12月至2025年6月,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按照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对治理工作迟缓企业开展重点督导和检查执法,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关闭。 

3.开展年度总结。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计划报送卫健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至12月) 

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客观评价和专项治理取得工作成效,并于2025年1025日前报送卫健委。 

三、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疾控中心、卫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加强统筹,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要组织辖区相关监管执法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治理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领会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紧扣治理重点深入开展治理工作。 

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同时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督促其采取加强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疾控中心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对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督导工作、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对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 

(四)预防为主,夯实责任。各企业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防患于未然,进一步抓实任务、实化责任、强化落实,制定重点分工台账,大力搞好宣传,不断强化企业职工职业安康意识,真正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机制。 

)广泛宣教,营造氛围疾控中心、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工业企业,要强化监督执法,公开曝光,发挥典型案件“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良好局面,促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开展。 

联系人杨鹏程 

联系电话:0477-7581823 

电子邮箱:yzyg7581823@163.com 

 

 

 

 

   乌卫健发〔2022〕64号 关于印发《乌审旗职业病防治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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