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审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旗委、政府工作要求,深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4号)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旗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列入年度宣传工作重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课程,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工作要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旗委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旗区党委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其他常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旗区、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因发生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把安全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定期组织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查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旗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列入政府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安委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明确1名旗应急管理局班子成员担任旗安委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加强力量配备,强化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调度和督查指导(参照江苏省南通市、山东省济宁市先进经验)。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合理区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设置本部门安全监管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研究制订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旗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旗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机制,建立较大及以上事故分析研判、跟踪追溯、定期通报制度。强化事故分析评估整改,定期组织开展事故结案和调查报告检查评估工作。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倒查,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属地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旗安委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落实终身禁入机制。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督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聚焦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问题隐患,把问题隐患查到位、管到位、改到位,切实提升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对大班次煤矿、“头顶库”、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自建房、客车等存在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要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产停工等严厉措施果断整治。要成立督导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彻底、监管执法是否存在宽松软等问题进行实地督查。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仓储物流企业安全指导服务,对集中隔离观察等场所开展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严禁“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不得以集中审批为由降低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承接高安全风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落后产能项目。编制化工产业转移承接重点项目清单,对拟建在建化工项目进行集中排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停建,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预测其潜在风险,论证其危害程度,评估其应对措施。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紧盯高危行业领域,保持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对检查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国有企业集团总部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要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管理台账,危险岗位要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开展用工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危险岗位雇佣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等情况,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企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名义辞退农民工。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非法营运和危化品非法运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等各种典型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深挖彻查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相互勾连等腐败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实行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推行执法行为全过程“上线入网”,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实时监督管理。推行“评估十执法+服务”、“执法十专家”等执法模式,提高执法专业性和精准度。不定期组织开展旗区互查执法检查,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深入推进“三项制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大力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年”活动,定期汇总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做实以案促改。规范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防止有案难移、有案不移和不查不办、以罚代刑现象。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规模、产业分布、企业数量和安全风险等级等特点,加大应急管理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到2022年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执法人员的75%。配齐建强市、旗区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应当配备一名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的成员,化工园区领导班子应当配备一名化工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成员(《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各级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执法队伍专业培训,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车辆、统一制式服装,配置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全面提升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举报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落实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高危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核查举报信息,依法处理举报,对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要及时足额兑现举报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有关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从严处理。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事故报送时限及要求,健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快速核查机制。严格执行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消防、能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推延不报的直接负责人或负有管理领导责任人员,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初步认定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分析研究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变化和影响,精准研判招商引资、企业增产扩容、工业产品价格上涨、产业转移、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涉疫场所封闭管理等带来的安全风险,增强系统观念,把握好政策基调,科学周密谋划举措,精准细致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既要亮红灯,又要给黄灯、给绿灯,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把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层面,要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纾困问题,注重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