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内0626执恢413号,将李岗(身份证号:15030311981****2036)所有的位于乌审旗乌审召镇四中园丁小区2#楼(房产证号:130021201724,土地证号:2011.401-069)房屋所有权及车库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李岗未提供原房产证和土地证,现将130021201724号房产证和2011.401-069号土地证声明作废。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发布作废公告,有异议者请于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材料递交至乌审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若无异议,乌审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公告期满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裁定过户手续。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