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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04日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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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场秩序     
  (一)在我旗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检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外省检测机构跨省进入我旗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当具备在工程所在地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并向鄂尔多斯市住建局进行备案。自治区内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旗住建局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凡未按照要求履行程序的,一律不得在我旗开展检测业务。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为前提,检测人员配备、检测设备配置和检测程序控制等应满足要求,为委托方提供符合检测规范的检测技术服务。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检测资质范围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承接或转包检测业务。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强化企业自身诚信体系建设,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检测市场体系,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检测市场环境。
  二、规范检测行为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检测专用章)及CMA计量认证章后方可生效。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进一步细化见证取样制度落实工作,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员、取样员单位及姓名等信息。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检测技术档案。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连续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按月报送至乌审旗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如检测发现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于24小时内报告乌审旗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实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学习等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信用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个人实施信用管理。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的企业、个人,给予曝光通报,实施重点监管,移交处罚。
  四、建立联动机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制度,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检测行为、检测质量等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结果直接作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延期、增扩项和业务承接等依据,同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检测行为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自治区相关规范通知出台后,此通知自行作废,不再另行行文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