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举办线下线上招聘会。
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所需资料: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服务电话:0477-7581044
联 系 人:燕昭君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清单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向常住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保会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社区受理审核。
三、苏木乡镇(街道)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
四、旗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服务电话:0477-7581044
联 系 人:敖特根其其格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清单
补贴范围:
鄂尔多斯户籍,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对上述补贴范围内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鄂尔多斯市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档次的65%予以补贴。
申领流程及所需资料: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4、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服务电话:0477-7581044
联 系 人:敖特根其其格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并享受税费优惠、激励表彰等政策。
待遇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到50%,补贴标准提高至60%。
享受对象:企事业单位、社区和社会组织。
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2.人才储备补贴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吸收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及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储备式培养和锻炼,期限2年,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待遇或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
享受对象:中小企业、基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领条件及渠道: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政策
3.鼓励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内容: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社区和社会组织,参加为期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优先留用见习人员。未被留用的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对见习期满未留用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项目开发、融资支持、场地便利、跟踪扶持等服务。
待遇或补贴标准:见习期间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政策
4.中小企业人才储备
政策内容: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基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储备式锻炼,期限2年。储备期间享有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储备期满,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储备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享受定向(专项)招录政策;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可优先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享受相关的扶持创业政策;在自治区境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服务期限按照规定计算工龄。
享受对象: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及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需要的材料、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四、鼓励大学生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
5.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满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范围和标准:在乌审旗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创业农牧民工(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及入乡人员(指具有一技之长或掌握前沿科技的入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留乡人员(指未转移就业的留乡农村牧区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需要的材料、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援助政策
6.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待遇或补贴标准:发放标准为每人1500元。
享受对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学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六、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7.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对当年从事我市产业发展非禁止、非限制类项目,且以本人名义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以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创业项目资助分为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四个等级;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团队结构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享受对象:资助对象为当年度从事我旗产业发展非禁止、非限制类项目,且以本人名义在乌审旗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以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其中,大学生创办企业的,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必须是大学生本人;普通高校在校生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并且是在乌审旗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申领条件及渠道: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8.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奖励
政策内容: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付诸实施并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获奖情况,申请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奖励。
待遇或补贴标准:根据获奖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特别项目奖励额度2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额度10万元,优秀项目奖励额度5万元。
享受对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付诸实施并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企业(或个体工 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须为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以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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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家补贴
博士: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博士毕业生可申请4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高校博士毕业生毕业生可申请30万元安家补贴。
硕士研究生: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硕士毕业生可申请3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高校硕士毕业生可申请10万元安家补贴。
本科: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1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学科5万元安家补贴。
申领条件及渠道:申领条件及渠道: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10.生活补贴
博士:对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年。
硕士研究生:战略性新兴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骨干人员可申请10万元生活补贴。
本科: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新招聘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一次性引进人才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
申领条件及渠道:
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11.其他
博士:
在具备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可申请10—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和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最高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申领条件及渠道:申领条件及渠道:申领条件及渠道: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按规定执行,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或登录“乌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业务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地址:乌审旗党政新区6号楼B座303室;咨询电话:0477-7582201
档案存放
1.我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直接邮寄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社保和就业综合服务中心。
2.个别高校委托毕业生自送档案的,须将密封完好的档案交至乌审旗社保和就业综合服务中心。
档案存放所需资料:
1、填写《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表》。
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服务电话:0477-7581044
联 系 人:燕昭君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鄂尔多斯户籍,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上述补贴范围内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鄂尔多斯市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档次的65%予以补贴。
申领流程及所需资料: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5、《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8、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9、毕业证书复印件。
服务电话:0477-7581044
联 系 人:敖特根其其格
高校还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
就业重点群体等其他群体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符合申报条件,具体为:
1.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牧民工
2.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3.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
4退役军人
5.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6.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
其他群体:
1.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为失业人员的高校毕业生
3.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确有培训需求,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政策内容:
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政策依据: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23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2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10号)》
补贴标准:
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800元;
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300元;
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基准补贴每人每次600元。
超出基本课时部分,按照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执行。达到基本培训课时及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基准培训补贴十超出课时部分补贴。未达到基本培训课时的,根据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标准,按实际培训课时给予补贴。
可享受期限:
一年内可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经办方式及流程:
1.个人申报培训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相关证件到本人居住地就业服务部门申请登记培训,填写《鄂尔多斯市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完成后,自主选择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需提供如下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
(2)人员类别材料(可以提供人员类别提供对应材料,提供不了的由受理部门采取内部核查方式)。
2.培训机构申报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向辖区就业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
(1)开班申请表;
(2)学员信息表;
(3)教学计划;
(4)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3.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过程做好学员考勤、教学等反馈信息,培训结束后,组织鉴定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对应职业资格证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4.补贴申请
培训结束及鉴定考试,取的对应证书后,由培训机构或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3)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内部核查或实地核查)。
(4)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还需附相应身份类别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查)
5.补贴审核。
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区就业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6.补贴发放。
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部门;由就业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账户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477-7222150
联系人:李 娟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
政策内容:
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社办发〔2023〕6号)
补贴标准:
对各类人员参加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分别不低于1000元
可享受期限:
培训补贴对象一年内不得就同一等级创业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经办方式及流程:
(一)学员班的开展
1.开班申请。目录清单内的创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学员班时,由培训机构向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创
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附件7)和《创业培训开班申请》(附件8),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学员核查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培训机构向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师资派遣申请;
2.师资派遣。由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派遣,根
据培训课程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创业培
训合格讲师名单中选择,且优先考虑本地区讲师,及时审核
下发《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附件9),本地区讲师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由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调剂安排;
3.培训过程管理。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培训中采取远程视频抽查、不定期现场检查、电话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培训过程监管,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学员班的结业
1.结班申请。培训结束前,由培训机构向旗县(市、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创业培训结班申请》(附件10),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
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班审批。
2.证书申领。培训机构按照审核通过名单申领创业培训
合格证书,由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提供的合格学员
材料及《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汇总表》(附件11),审核发放对应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及时向学员发放;
3.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合格
证书后,由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
贴和生活费补贴申领,提供《创业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附
件12)和《创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表》(附件1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拨付。
咨询电话:0477-7222150
联系人:李 娟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属于《统计上大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通知》(财金[2020]21号)工作的通知。
补贴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贷款额度由就业部门和经办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后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和反担保人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就业部门和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贴息。
可享受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经办方式及流程:
1.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及时将信息推送给经办银行,审核不通过,通知申请人不通过的原因。
2.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及2、3、6页复印件2份;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及学信网的学信证明打印件各2份、退伍军人提供《复员证》或《退役证》复印件2份、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登记证(附上年度最后1个月和申请前1个月缴费凭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
4.由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同时将信息推送金融经办银行,审核不通过通知本人不通过的原因。
咨询电话:0477-7220231
联系人:白志强 乔兴梅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
企业对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
政策内容:
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不低于6000元/年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制培训工作。
政策依据: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工会 工商业联合会 转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5号)文件。
补贴标准:
对以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高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技师及以上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可享受期限:
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
经办方式及流程:
1.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前,提前将备案材料报当地就业部门初审,初审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复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企业持备案批复,向当地就业局提交开班申请。同时,经市人社局备案核准后,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2.就业部门负责对企业学徒制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学校开展培训情况、建立培训台账、健全培训档案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培训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原则上检查每年不少于5次,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3.学徒培训期满,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毕业证书15日后,企业将申报学徒制培训补贴材料报当地就业部门审核。
4.就业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复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批准后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
咨询电话:0477-7222150
联系人:康 凯
就业登记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就业登记
政策对象:
用人单位新招录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各类城镇从业人员
政策内容:
就业登记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为劳动者办理相关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行为。街道(苏木镇、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旗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及业务分类负责辖区内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就业登记。
政策依据:
内人社办发〔2020〕57号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就业与失业登记政策办理。
经办流程及方式: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
所需提交材料: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单位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供);3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
所需提交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份;3.《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三、灵活就业登记
所需提交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需提供居住证原件;2.《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以上材料提交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登记条件者录入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进行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创业证》;不符合条件者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办理方式:
方式一:本人前往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窗口进行办理;
方式二: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失业登记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失业登记
政策对象:
在劳动年龄内(年满 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政策内容:
失业登记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为劳动者办理相关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行为。街道(苏木、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旗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及业务分类负责辖区内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失业登记。
政策依据:
内人社办发〔2020〕4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经办流程:
劳动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申请,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登记受理后,通过数据比对或劳动者书面承诺等方式核查失业人员身份和失业状况,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失业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告知原因。
办理方式:
方式一:本人前往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窗口进行办理;
方式二: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方式三:登录各渠道实名申领的电子社保卡进行办理
方式四:手机下载“内蒙古人社”app,注册并登录后,进行办理。
咨询电话:0477-7581044
联系人:张磊 高青青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对象:
参保企业
政策内容:
《关于贯彻实施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内就工发﹝2023﹞1号)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可享受期限:
《关于贯彻实施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内就工发﹝2023﹞1号)文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及流程:
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42号)文件,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单位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审核发放程序: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进行初审;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科(股)室负责人进行复审;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主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终审;
4.公示,“免申即享”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主申请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通过银行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补贴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咨询电话:0477-7220232
联系人:孟红梅
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失业保险金申领
政策对象:
参保失业人员
政策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42号)文件。
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办理)。
可享受期限: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9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且停保原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起始时间按本次申请之月确定(如申请之月存在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从申请之月次月确定),领取期限按照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期限计算,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申请当月标准计发,同时享受本次领取期限内的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
经办方式及流程:
1.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自治区范围内的人社综合柜员窗口进行申领;
2.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3.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请;
4.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5.通过蒙速办手机APP内蒙古人社服务栏目或电子卡包的社会保障卡栏目进行申领;
6.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行申领。
审核发放程序: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进行初审;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科(股)室负责人进行复审;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主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终审;4.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待遇发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
补贴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有关政策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见附件),各盟市应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477-7220232
联系人:樊晶晶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政策对象:
在职企业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政策内容:
《关于贯彻实施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内就工发﹝2023﹞1号)申领条件: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即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缴费年限包括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缴费年限。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http://zscx.osta.org.cn)中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可享受期限:
《关于贯彻实施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内就工发﹝2023﹞1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及流程: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42号)申领方式(1)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自治区范围内的人社综合柜员窗口进行申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携带原件;(2)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3)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4)通过蒙速办手机APP内蒙古人社服务栏目进行申领。
审核发放程序: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进行初审;(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科(股)室负责人进行复审;(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主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终审;(4)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通过银行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
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咨询电话:0477-7220232 联系人:樊晶晶
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对象:
参保单位(企业)
政策内容: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内就工发﹝2023﹞1号)文件,2023 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 (含)至23个月的地区, 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 个月以下的地区,以现行费率执行。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 %的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0. 5%执行,实施期限延⻓至2024年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可享受期限:
《关于贯彻实施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内就工发﹝2023﹞1号)上述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4年底。
咨询电话:0477-7583346
联系人:宝音满都拉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企业一次性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领
政策对象:
我旗辖区参保的所有企业
政策内容:
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发放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吸纳一人一次性给予1500元就业补贴。
可享受期限:
2023年12月31 日 止。
经办方式及流程:
辖区企业向乌审旗社保和就业综合服务中心就业股提出申请(个人申报不予受理),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中心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乌审旗社保和就业综合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企业对公账户。
申请材料:
1.《鄂尔多斯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3.被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果没有《就业创业证》,需要提供2寸彩照一张);
5.被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6.被吸纳就业人员工资明细2份(6个月以上工资明细,由用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企业对公账户开户信息。
咨询电话:0477-7581044
联系人:高青青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补贴政策清单
政策事项:
企业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
我旗辖区参保的所有企业
政策内容: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1500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发放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吸纳一人一次性给予1500元就业补贴。
可享受期限:
截止2023年12月31 日 。
经办方式及流程:
辖区企业向乌审旗社保和就业综合服务中心就业股提出申请(个人申报不予受理),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中心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乌审旗社保和就业综合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企业对公账户。
申请材料:
1.《鄂尔多斯市企业一次性吸纳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3.被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果没有《就业创业证》,需要提供2寸彩照一张);
5.被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6.被吸纳就业人员工资明细2份(6个月以上工资明细,由用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企业对公账户开户信息。
咨询电话:0477-7581044
联系人:张磊
就业帮扶助力乡村振兴政策清单
一、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奖补
政策内容:
对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人口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就业帮扶基地等载体,给予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
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
补贴标准:
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给予相应就业载体4000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二、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
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可享受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并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
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四、一次性求职补助
政策内容:
充分利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脱贫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至少为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推荐3个以上的岗位信息。对脱贫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旗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政策对象:
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一次性补贴。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五、交通补助
政策内容:
对跨自治区务工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对象:
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300元。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将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受地域限制,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
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工种专业和课时按规定确定。
可享受期限:
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每次补贴间隔12个月。
七、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对象:
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
每人每天100元。
可享受期限: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
八、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对有创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和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参加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
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
参加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的合格的可享受1000元培训补贴。
可享受期限:
一年内不得就同一等级创业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就业帮扶政策实施范围: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是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以下的低收入人口。
服务电话:0477-7581044 0477-7222150
联 系 人:张 磊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