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我局收到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发出的编号为No:NMG-J24160922和No:NMG-J24160915的两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乌审旗张会蔬菜批发部于2024年6月12日购进的“山药”和2024年6月22日购进的“辣椒”经检测,山药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辣椒为噻虫胺项目均不合格。收到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1日向乌审旗张会蔬菜批发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2024年8月2日,乌审旗张会蔬菜批发部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乌审旗张会蔬菜批发部进行了复查,对存在隐患的环节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正在销售的山药和辣椒已销售完,要求该批发部对其他所有待销售的食品彻底进行自查。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4]006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的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22日;抽样基数:3.1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NMG-J24160915;2、样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6月12日;抽样基数:3.3kg;检验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NMG-J24160922。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审旗张会蔬菜批发部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和山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免于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乌审旗张会蔬菜批发部经营者本人对本批发部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乌审旗张会蔬菜批发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