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203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两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审旗李玉民蔬菜经销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胡萝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0.2,实测值为0.44);山药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0.3,实测值为1.44),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审旗李玉民蔬菜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胡萝卜和山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乌审旗李玉民蔬菜经销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整改到位。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