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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6日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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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王军粮油蔬菜水果店的处罚

  乌审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罚字〔2020〕99

  当事人:乌审旗王军粮油蔬菜水果店(王陆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呼吉尔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陆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呼吉尔特村乌审旗王军粮油蔬菜水果店

  2020年9月25日对该单位销售的三苗子鲜粉进行抽样检验, 2020年10月26日上午1001分,我局执法人员孟根陶利魏炜玮来到乌审旗王军粮油蔬菜水果店(王陆军)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0200778),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超标)。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粉条的购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无法确定该批粉条购进数量。

  乌审旗王军粮油蔬菜水果店(王陆军)经营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0200778);4.《营业执照》复印件;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

  本案中该批次三苗子鲜粉已售,在2020年1014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超市经营2020年9月25日批次的三苗子鲜粉,鉴于当事人无法现场识别产品是否正常,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并且未造成实质危害,我局决定责令乌审旗王军粮油蔬菜水果店(王陆军)立即盖章,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1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