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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01月05日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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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处罚字 2020  88

  当事人(朱序海)乌审旗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50626MAON1DR780  住所(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达布察克路汇丰绿源农贸市场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朱序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达布察克路汇丰绿源农贸市场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                                     2020915日,局执法人员对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经营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20191011日,我局收到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0032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ug/kg不符合BJS201703检验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47.79,单项判定不合格2020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乌审旗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00327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该店未发现NO.SP20200327检验报告同批次的豆芽。店铺负责人朱序海自述与检验报告NOSP20200327同批次的豆芽已售完经查,2020年09月14日乌审旗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共购进了2袋(10斤装)豆芽,进货价是5/袋,销售价是2/斤,货值金额共计20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销售票据、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 乌审旗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朱旭海) 涉嫌经营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SP20200327,证明该店涉嫌经营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的行为;

      2.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许可情况;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公平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

  本案中,20200915乌审旗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购进了2袋(10斤)豆芽,进货价是5/袋,销售价是2/斤,货值金额共计20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此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潜在的隐患,且并未出现实际危害后果。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责令乌审旗旭海副食蔬菜配送中心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审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