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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03月12日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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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小杜蔬菜水果门市部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不处字20217 

  当事人: 乌审旗小杜蔬菜水果门市部(杜学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50626MA0NQ97U47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小杜蔬菜水果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学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123********7516 

  联系电话: 151****324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小杜蔬菜水果门市部 

    2020年1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审旗小杜蔬菜水果门市部经营销售的粉条进行抽样。2020年1214日,我局收到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0095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乌审旗小杜蔬菜水果门市部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00957的检验报告。 

  经查,该批粉条乌审旗天天粉条厂购进的,共购进20袋,货值金额50元,该批次的粉条已经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5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销售区域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0年1116日,由乌审旗天天粉条厂加工厂购进的粉条。当事人向乌审旗天天粉条厂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加盖红章的购进票据、《营业执照》和粉条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乌审旗小杜蔬菜水果门市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SP20200957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许可情况; 

  3.供货商加盖红章的购进票据、《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粉条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相关文件,索证索票齐全。建立健全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决定对乌审旗小杜蔬菜水果门市部(杜学平)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