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不处字〔2021〕9号
当事人: 乌审旗贾五粮油蔬菜水果调料批发部(贾五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50626MA0NXRMR2Q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五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2701********6038
联系电话: 150****570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贾五粮油蔬菜水果调料批发部
2021年0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审旗贾五粮油蔬菜水果调料批发部经营销售的结球甘蓝进行抽样。2021年05月19日,我局收到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SP2021012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0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乌审旗贾五粮油蔬菜水果调料批发部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10126的检验报告。
经查,该批结球甘蓝从榆林市陈二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55斤,销售额为30元,该批次的结球甘蓝已销售完毕。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销售区域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年04月14日,由榆林市陈二蔬菜店购进的结球甘蓝。当事人向榆林市陈二蔬菜店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加盖红章的购进票据和陈二蔬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乌审旗贾五粮油蔬菜水果调料批发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SP20210126;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许可情况;
3.供货商加盖红章的购进票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结球甘蓝的购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相关文件,索证索票齐全。建立健全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且当事人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并未造成社会影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决定对乌审旗贾五粮油蔬菜水果调料批发部(贾五娃)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