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不罚〔2021〕13号
当事人:乌审旗额勒佰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62659197528X4
住所(住址): 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昌煌嘎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孟克达来 身份证件号码:152727********1513联系电话:151****6660
2021年6月26日,根据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任务,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审旗奇格乐根奶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你公司生产的酸酪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带《检验报告》(编号:NMG-J21061397),告知抽检的该批次酸酪蛋不合格事实,你公司法人孟克达来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但其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2021年8月3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酪蛋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王剑峰、苏雅勒其木格调查此案。
2021年8月3日,办案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酸酪蛋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酸酪蛋是2021年6月16日生产加工的,共生产加工了26斤,26斤全部销售给了乌审旗奇格乐根奶食品店。2021年6月26日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审旗奇格乐根奶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你公司生产的酸酪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抽取样品3斤,抽样人员付费购买,剩余23斤乌审旗奇格乐根奶食品店全部退回你公司,2021年7月22日,你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该批次不合格的23斤酸酪蛋进行销毁处理,最终共销售3斤(抽取样品),每斤45元,共计销售金额为135元。
经查,你公司生产销售的酸酪蛋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公司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酪蛋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NMG-J21061397),证明抽样检验标称乌审旗额勒佰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酸酪蛋不合格的事实。
2.2021年7月22日《现场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实。
3.2021年8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调查不合格酸酪蛋生产销售情况、生产时间、生产数量、销售价格、已销售量、销售金额的事实。
4.《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收到我局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存在及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销货凭证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酸酪蛋销售给乌审旗奇格乐根奶食品店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销毁记录1份,销毁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酸酪蛋除抽样用3斤,再未销售,全部销毁,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峰、苏雅勒其木格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乌市监不处告字〔2021〕13号)执法文书1份 ,你公司法人孟克达来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的酸酪蛋销售给乌审旗奇格乐根奶食品店,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乌审旗奇格乐根奶食品店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公司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酪蛋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酸酪蛋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批次不合格酸酪蛋除抽样用3斤,抽样后剩余的23斤未向消费者销售,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你公司对剩余的23斤不合格酸酪蛋按照公司规定进行销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遵循《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合法、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乌审旗司法局或者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做好原材料进厂检验工作。
3.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4.做好出厂检验工作。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