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不罚字〔2021〕12号
当事人:乌审旗奇格乐根奶食品店(乌日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626MA0QP0X4X6 住所(住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汇丰小区南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乌日娜 身份证件号码: 152727********1827联系电话:138****1183
2021年6月26日,根据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任务,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店销售的标称为乌审旗额勒佰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酸酪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带《检验报告》(编号:NMG-J21061397),告知抽检的该批次酸酪蛋不合格事实,你店乌日娜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但其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2021年8月3日,我局决定对你店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酪蛋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王剑峰、苏雅勒其木格调查此案。
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酸酪蛋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酸酪蛋是2021年6月21日从乌审旗额勒佰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26斤。2021年6月26日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店销售的酸酪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样品3斤,抽样人员付费购买,剩余23斤你店全部退回乌审旗额勒佰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共销售3斤(抽取样品),每斤50元,共计销售金额为150元。
你店销售不合格酸酪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酪蛋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NMG-J21061397)1份,证明抽样检验你店销售标称乌审旗额勒佰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酸酪蛋不合格的事实。
2.2021年7月22日《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向你店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你店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实。
3.2021年8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你店的违法事实及不合格酸酪蛋购进渠道、购进时间、购进量、销售价格、已销售量、货值的事实。
4.《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店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结果通知书》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从在及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退货票据各1份证明你店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酸酪蛋从正规渠道购进,并且除抽检外,未向消费者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酸酪蛋,未造成危害后果。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峰、苏雅勒其木格向你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不罚告〔2021〕12号)1份 ,你店乌日娜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你店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店销售的酸酪蛋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店乌日娜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但其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酪蛋违法行为。
鉴于你店销售监督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酸酪蛋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且从正规渠道购进抽检不合格酸酪蛋,能够提供进货来源,未向消费者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酸酪蛋,未造成危害后果。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店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做好进货查验、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3.按照食品储存要求储存食品。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司法局或者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