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当罚字〔2022〕执法11号
当事人:乌审旗居乡饸饹油炸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626MA0N44DU9R
住所(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毛乌素街(疾控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郝正军
执法人员: 萨如拉 执法证号: 150626000192
执法人员: 沙海霞 执法证号: 150626000077
你(单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司法局或者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乌审旗嘎鲁图镇乌审街乌审旗居乡饸饹油炸糕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