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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9月20日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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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不予处罚决定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2142

 

当事人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26MA0NBJXC8D

住所(住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福海购物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贤可

    202288日,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你店销售的小米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杀扑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8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店送达《检验结果知书》附带《检验报告》(编号:HRC2022270017),告知抽检的小米辣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事实,你店店长张龙斌表示对认可检验结果2021年11月26日,办案人员依法对你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米辣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时你店店长张龙斌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批次小米辣202288日从榆林冯志伟蔬菜批发购进,共购进286斤,购进价格为1.8元/斤,现已全部销售,共购进14斤,购进价格为8.57元/斤 ,销售价格为10.5元/斤,货值金额为147元,违法所得27.02元。

    (经查)你店销售的农药残留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米辣经抽样检验杀扑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店店长张龙斌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该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HRC20222700171份,证明抽样检验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销售的小米辣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2.2022824日《现场笔录》、《检验结果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向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送达《检验结果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3.20228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的违法事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米辣购进渠道、购进时间、购进量、销售价格、已销售量、货值的事实。

4.送达回证1份证明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结果知书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及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批次小米辣从正规渠道购进,可以提供购进票据的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执法人员已在2022年8月30日向你店送达《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罚告〔2022142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店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你店销售的小米辣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杀扑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店经营者陈贤可表示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你店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米辣违法行为。

    鉴于你店销售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批次小米辣行为,经营者陈贤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且从正规渠道购进,能够提供进货来源,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四“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店予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你店免于行政处罚,你店应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按照要求及时向供货方索取资质和购进票据,认真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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