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型)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依据名称)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嘎鲁图镇城镇划区、乌兰陶勒盖镇规划区内、图克镇规划区内、无定河镇规划区内、苏力德苏木规划区内、乌审召镇规划区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见附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三、委托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咨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
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